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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建設條例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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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為鼓勵離島產業發展,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為重大建設投資計畫者,其土地使用變更審議程序,自申請人送件至土地使用分區或用地變更完成審查,以不超過一年為限。
  2. 2.前項重大建設投資計畫之核定標準,由離島建設指導委員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3. 3.重大建設投資計畫其都市計畫主要計畫及都市土地使用變更由縣(市)政府核定之,不受都市計畫法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暨相關法令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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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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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2

(0890321 制定)

為鼓勵離島產業發展,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為重大建設投資計畫者,其土地使用變更審議程序,自申請人送件至土地使用分區或用地變更完成審查,以不超過一年為限。   前項重大建設投資計畫之認定標準,由離島建設指導委員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重大建設投資計畫其土地使用變更由縣(市)政府核定之,不受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暨相關法令之限制。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91116 修正)

為鼓勵離島產業發展,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為重大建設投資計畫者,其土地使用變更審議程序,自申請人送件至土地使用分區或用地變更完成審查,以不超過一年為限。   前項重大建設投資計畫之核定標準,由離島建設指導委員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重大建設投資計畫其都市計畫主要計畫及非都市土地使用變更由縣(市)政府核定之,不受都市計畫法、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暨相關法令之限制。

立法理由一、依現行都市計畫法規定分為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等二層級,其中主要計畫應由內政部核定,其程序非常冗長,往往耗時歷年方有成效;另許多經行政院核定之政策,碰到都市計畫主要計畫變更等程序,往往因都市計畫程序影響產生變數而無法貫徹,妨礙地方政府施政。   二、原條文第三項僅適用於非都市土地,然金門、馬祖均全面實施都市計畫,該條文之放寬對金馬地區並無幫助。   三、準此,建議增修離島建設條例第七條第三項規定,將重大建設投資計畫之都市計畫主要計畫核定權改由縣市政府核定,以利離島建設發展並縮短行政時效。   四、有關重大建設投資計畫之核定標準,日後將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相關審查標準及程序,並報請行政院離島建設指導委員會核定後實施。   五、酌作文字修正,將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認定」均修正為「核定」。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土地使用分區名詞
  • 都市計畫名詞
  • 名詞
  • 都市計畫法法規
  •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法規
  • 法令名詞
(0890321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91116 修正)

一、依現行都市計畫法規定分為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等二層級,其中主要計畫應由內政部核定,其程序非常冗長,往往耗時歷年方有成效;另許多經行政院核定之政策,碰到都市計畫主要計畫變更等程序,往往因都市計畫程序影響產生變數而無法貫徹,妨礙地方政府施政。   二、原條文第三項僅適用於非都市土地,然金門、馬祖均全面實施都市計畫,該條文之放寬對金馬地區並無幫助。   三、準此,建議增修離島建設條例第七條第三項規定,將重大建設投資計畫之都市計畫主要計畫核定權改由縣市政府核定,以利離島建設發展並縮短行政時效。   四、有關重大建設投資計畫之核定標準,日後將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相關審查標準及程序,並報請行政院離島建設指導委員會核定後實施。   五、酌作文字修正,將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認定」均修正為「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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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建設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離島建設條例第 7 條規定:「為鼓勵離島產業發展,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為重大建設投資計畫者,其土地使用變更審議程序,自申請人送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離島建設條例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離島建設條例第 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