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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鼓勵離島產業發展,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為重大建設投資計畫者,其土地使用變更審議程序,自申請人送件至土地使用分區或用地變更完成審查,以不超過一年為限。 前項重大建設投資計畫之認定標準,由離島建設指導委員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重大建設投資計畫其土地使用變更由縣(市)政府核定之,不受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暨相關法令之限制。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為鼓勵離島產業發展,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為重大建設投資計畫者,其土地使用變更審議程序,自申請人送件至土地使用分區或用地變更完成審查,以不超過一年為限。 前項重大建設投資計畫之核定標準,由離島建設指導委員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重大建設投資計畫其都市計畫主要計畫及非都市土地使用變更由縣(市)政府核定之,不受都市計畫法、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暨相關法令之限制。
立法理由一、依現行都市計畫法規定分為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等二層級,其中主要計畫應由內政部核定,其程序非常冗長,往往耗時歷年方有成效;另許多經行政院核定之政策,碰到都市計畫主要計畫變更等程序,往往因都市計畫程序影響產生變數而無法貫徹,妨礙地方政府施政。 二、原條文第三項僅適用於非都市土地,然金門、馬祖均全面實施都市計畫,該條文之放寬對金馬地區並無幫助。 三、準此,建議增修離島建設條例第七條第三項規定,將重大建設投資計畫之都市計畫主要計畫核定權改由縣市政府核定,以利離島建設發展並縮短行政時效。 四、有關重大建設投資計畫之核定標準,日後將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相關審查標準及程序,並報請行政院離島建設指導委員會核定後實施。 五、酌作文字修正,將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認定」均修正為「核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一、依現行都市計畫法規定分為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等二層級,其中主要計畫應由內政部核定,其程序非常冗長,往往耗時歷年方有成效;另許多經行政院核定之政策,碰到都市計畫主要計畫變更等程序,往往因都市計畫程序影響產生變數而無法貫徹,妨礙地方政府施政。 二、原條文第三項僅適用於非都市土地,然金門、馬祖均全面實施都市計畫,該條文之放寬對金馬地區並無幫助。 三、準此,建議增修離島建設條例第七條第三項規定,將重大建設投資計畫之都市計畫主要計畫核定權改由縣市政府核定,以利離島建設發展並縮短行政時效。 四、有關重大建設投資計畫之核定標準,日後將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相關審查標準及程序,並報請行政院離島建設指導委員會核定後實施。 五、酌作文字修正,將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認定」均修正為「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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