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離島建設條例第6條的規定,離島綜合建設實施方案需要經過離島建設指導委員會的審議通過,並報請行政院核定後才能實施。此外,該法條還規定縣(市)主管機關每四年應該進行一次通盤檢討,或者配合縣(市)綜合發展計畫的修正進行必要的修正。在進行修正時,必須按照前述程序辦理。 參考資料: 離島建設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10084)
離島綜合建設實施方案應經離島建設指導委員會審議通過,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前項實施方案,縣(市)主管機關每四年應通盤檢討一次,或配合縣(市)綜合發展計畫之修正,進行必要之修正;其修正程序,依前項程序辦理。
立法理由一、明定離島綜合建設實施方案之核定與修正程序。 二、因方案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責及建設財源之籌措,故於第一項明定需報請行政院核定,俾據以編列預算執行之。 三、為配合離島不同發展時期及掌握預算之精確度,於第二項明定離島綜合建設實施方案每四年應檢討一次,或配合縣(市)綜合發展計畫之修正進行必要之修正,以切合離島開發需要。
一、明定離島綜合建設實施方案之核定與修正程序。 二、因方案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責及建設財源之籌措,故於第一項明定需報請行政院核定,俾據以編列預算執行之。 三、為配合離島不同發展時期及掌握預算之精確度,於第二項明定離島綜合建設實施方案每四年應檢討一次,或配合縣(市)綜合發展計畫之修正進行必要之修正,以切合離島開發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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