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議議事文書印製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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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議事文書,由承辦單位簽請核可後付印: 一、議事日程。 二、議事錄。 三、立法院公報。 四、其他有關議事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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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院會議議事文書印製辦法》第2條規定,議事文書包括議事日程、議事錄、立法院公報以及其他有關議事的文書。這些文書必須由承辦單位提請簽核後進行印製。該辦法主要是為了確保議事文書的正確性和可靠性,以便立法院的會議能夠順利進行。 例如,在處理議事日程時,承辦單位需要確保列入日程的議題和相關事項的準確性。同樣地,議事錄的準確性也非常重要,以便記錄和記述議會的討論和決策過程。立法院公報則是對議事內容的官方記錄和發布。其他有關議事的文書可能包括議會文件、會議資料等,這些文書的印製需要經過相應單位的核可。 因此,根據法規的要求,這些議事文書在印製之前必須經過承辦單位的簽請核可程序,以確保文書的正確性和可信度。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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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