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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會議議事文書印製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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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凡刊印與院會議案有關之參考資料,由審查委員會、提案委員或委員提出者,經秘書長可後付印。
  2. 2.前項參考資料如係引用他人著作者,以一萬字為上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院會議議事文書印製辦法第 3 條,凡刊印與院會議案有關之參考資料,必須由審查委員會、提案委員或委員提出者,在秘書長核可後進行印製。而前項參考資料如若引用他人著作者的著作,則字數上限為一萬字。 一個與此條款有關的範例是:當立法委員在會議上提出一份與議案有關的參考資料,如一份來自其他作者的報告,該文件長度若超過一萬字,則必須先由秘書長核可後才能進行印製。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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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會議議事文書印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立法院會議議事文書印製辦法第 3 條規定:「凡刊印與院會議案有關之參考資料,由審查委員會、提案委員或委員提出者,經秘書長核可後付印。前項參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立法院會議議事文書印製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