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議議事文書印製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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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凡刊印與院會議案有關之參考資料,由審查委員會、提案委員或委員提出者,經秘書長核可後付印。
- 2.前項參考資料如係引用他人著作者,以一萬字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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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院會議議事文書印製辦法第 3 條,凡刊印與院會議案有關之參考資料,必須由審查委員會、提案委員或委員提出者,在秘書長核可後進行印製。而前項參考資料如若引用他人著作者的著作,則字數上限為一萬字。 一個與此條款有關的範例是:當立法委員在會議上提出一份與議案有關的參考資料,如一份來自其他作者的報告,該文件長度若超過一萬字,則必須先由秘書長核可後才能進行印製。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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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