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議議事文書印製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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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事文書之印發,除總標題及分標題外,以五號字印製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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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立法院會議議事文書印製辦法第5條規定,議事文書的印製應以五號字為原則,除了總標題和分標題可以使用其他字體大小外。這意味著議事文書的內容要使用五號字進行印刷。這條規定是為了確保議事文書的可讀性和一致性。例如,在一次立法院的會議中,議事文書的內容需使用五號字進行印製,以方便與會人員閱讀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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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