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法律案專輯發行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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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以下簡稱本院)法律案專輯依下列規定致送: 一、本院委員每人一部。 二、本院院長、副院長、秘書長、副秘書長辦公室各一部。 三、本院各單位及各黨團辦公室各一部。但本法律案主審委員會五部,國會圖書館三部。 四、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國家圖書館各一部。 五、其他經秘書長核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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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立法院法律案專輯發行辦法第2條明確規定了立法院法律案專輯的發送對象和方式。根據該條的規定,立法院法律案專輯應依下列規定進行發送: 一、本法律案專輯每人發送一部給立法院委員。這意味著每位立法院委員都應該收到一部法律案專輯,以供參考。 二、本法律案專輯還應發送給立法院院長、副院長、秘書長和副秘書長辦公室各一部。這些高層人員可以通過檢閱法律案專輯來了解立法院的法律事務。 三、本法律案專輯還應發送給立法院各單位和各政黨團體的辦公室各一部。然而,根據具體規定,法律案主審委員會應該發送五部,而國會圖書館應該發送三部。這意味著相關部門和團體應該收到相應數量的法律案專輯。 四、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和國家圖書館各應該收到一部法律案專輯。 五、其他經秘書長核准的人員或機構也可以收到法律案專輯。 總結來說,立法院法律案專輯發行辦法第2條明確規定了法律案專輯的發送對象和方式,確保了相關人員可以及時獲得法律案的資訊,促進了立法工作的透明度和效率。 (參考資料:立法院法律案專輯發行辦法第2條,https://lis.ly.gov.tw/lglawc/href/article/2/4C0A7)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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