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立法院議案審議資料處理及參閱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5.12.25
廢立法院法律案專輯發行辦法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立法院(以下簡稱本院)法律案專輯依下列規定致送:
一、本院委員每人一部。
二、本院院長、副院長、秘書長、副秘書長辦公室各一部。
三、本院各單位及各黨團辦公室各一部。但本法律案主審委員會五部,國會圖書館三部。
四、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國家圖書館各一部。
五、其他經秘書長核准者。
- 法律案專輯得按定價對外發售。
- 前項定價,應按原、物料成本酌定;調整時亦同。
本辦法經院長核定後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立法院法律案專輯發行辦法全文共 4 條,最新異動日為 95.12.25,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