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維護安全實施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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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全體人員均有維護本院安全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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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立法院維護安全實施辦法第2條規定,本院全體人員均有維護本院安全之義務。根據該辦法,所有立法院的成員都有責任確保本院的安全。這包括議員、職員和其他工作人員等所有在立法院工作的人。他們必須積極採取措施,確保立法院的安全,包括保護院內的設施和人員。如果有任何安全問題,他們需要立即進行應對和處理,以確保立法院的安全環境。例如,如果有發生安全事件,比如突發火災或其他危險情況,立法院的成員必須立即通報並採取適當的應急措施,以確保所有在場的人員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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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