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維護安全實施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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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設安全督導小組,由院長指定七人至十一人組成之,副秘書長為召集人。小組所需工作人員由本院現職人員派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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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院維護安全實施辦法第 3 條的規定,立法院設有安全督導小組,該小組由院長指定七人至十一人組成,其中副秘書長擔任召集人的角色。此外,小組所需的工作人員則由立法院現職人員派兼。這表示立法院為加強安全管理,特別成立了安全督導小組,負責監察和協助執行立法院的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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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