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維護安全實施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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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督導小組之職責如下: 一、安全督導責任區之規劃分配。 二、加強維護安全之策劃推動。 三、各單位執行維護安全之督導考核。 四、各單位執行維護安全遭遇困難之協調解決。 五、其他機關之聯繫事項。 六、長官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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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院維護安全實施辦法第 4 條,安全督導小組的職責包括: 一、規劃分配安全督導責任區域。 根據這項規定,安全督導小組負責規劃和分配安全督導的責任區域,確保各區域都得到適當的安全監督。 二、加強維護安全的策劃和推動。 安全督導小組負責策劃和推動各項措施,以加強對安全的維護,確保相關措施能夠得到有效實施。 三、督導考核各單位的安全維護工作。 安全督導小組負責對各單位進行督導和考核,確保各單位遵守相關安全規定,並針對可能存在的安全風險進行相應的處理和改進。 四、協調解決各單位在維護安全方面遇到的困難。 安全督導小組負責協調和解決各單位在維護安全方面可能遇到的困難,確保問題能夠及時得到解決,並有效提升維護安全的能力和水平。 五、與其他機關的聯繫事項。 安全督導小組負責與其他機關進行相關聯繫事項,建立信息交流和合作機制,以提升整體安全工作的效能。 六、處理長官交辦事項。 安全督導小組負責處理長官交辦的相關事項,確保各項工作得到妥善執行。 以上解釋參考了立法院維護安全實施辦法第 4 條的文字內容。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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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