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維護安全實施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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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督導小組人員均為義務職,每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檢討維護安全實施成效及應行改進事項,作成紀錄,報請院長核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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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院維護安全實施辦法第5條,安全督導小組的成員都是義務性質的,每個月要開會一次,必要時可以召開臨時會議,討論有關維護安全的執行成效和應改進的事項,並將紀錄提交給院長核閱。 參考資料:立法院維護安全實施辦法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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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