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維護安全實施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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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應就門禁、議場、會議室、辦公處所與附屬設施、停車場、康園餐廳及合作社等劃分為若干責任區,分別指派專人加強維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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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院維護安全實施辦法第6條的規定,立法院應就不同區域(如門禁、議場、會議室、辦公處所與附屬設施、停車場、康園餐廳及合作社等)劃分為若干責任區,並指派專人加強維護安全。這表示立法院在保護其內部安全方面有細分區域並指派專人負責。例如,專人可能負責門禁區域的監控和檢查,以確保只有經授權的人員可以進入立法院的特定區域。這個法條的目的是保護立法院的安全,並確保其中的各項設施得到適當的管理和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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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