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維護安全實施辦法 第 21 條
快速跳轉
辦公區嚴禁高聲喧嘩及閒蕩;除至本院總務處醫務室診療外,不得帶領兒童進入辦公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院維護安全實施辦法第21條的規定,辦公區嚴禁高聲喧嘩及閒蕩。這表示在立法院的辦公區域內,人們不得發出過於大聲、喧鬧或是閒蕩的噪音,以維護辦公環境的安寧。 此外,根據該條規定,除非是前往立法院總務處醫務室接受診療,否則不得帶領兒童進入辦公區。這表示在辦公區內,一般情況下是不允許帶領兒童進入的,只有在接受醫療服務的情況下才可例外。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立法院維護安全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