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維護安全實施辦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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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研究室由本院總務處督飭工作人員經常清理,並注意看守委員存放物品。非有委員引領或得受訪委員允許,外人不得擅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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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立法院維護安全實施辦法第 20 條規定了委員研究室的管理方式。根據這項條款,委員研究室的工作人員需經常清理,並注意看守委員存放的物品。除非有委員引領或得到受訪委員允許,外人不得擅自進入委員研究室。 資料來源: 立法院維護安全實施辦法第 20 條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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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