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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維護安全實施辦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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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研究室由本院總務處督飭工作人員經常清理,並注意看守委員存放物品。有委員引領或得受訪委員允許,外人不得擅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立法院維護安全實施辦法第 20 條規定了委員研究室的管理方式。根據這項條款,委員研究室的工作人員需經常清理,並注意看守委員存放的物品。除非有委員引領或得到受訪委員允許,外人不得擅自進入委員研究室。 資料來源: 立法院維護安全實施辦法第 20 條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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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維護安全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立法院維護安全實施辦法第 20 條規定:「委員研究室由本院總務處督飭工作人員經常清理,並注意看守委員存放物品。非有委員引領或得受訪委員允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立法院維護安全實施辦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