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維護安全實施辦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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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時間內各辦公處所人員,如因公離開,至少應有一人留守。晚間下班後及放假日,不得在辦公室逗留;奉准加班人員,均應至大門警衛室簽到及簽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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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院維護安全實施辦法第19條,辦公場所內的人員在上班時間如因公事需要離開,至少應留下一人守衛。晚上下班後以及放假日,不得在辦公室停留;獲准加班的人員,都應該到大門警衛室簽到和簽退。 根據該條法規的規定,辦公場所內在上班時間必須有至少一位人員留守,避免可能發生的安全問題。同時,在晚上下班後以及放假日,辦公室不應該有人逗留,以確保辦公場所的安全。而獲准加班的人員,則必須在大門警衛室簽到和簽退,確保他們的動態被記錄下來。 舉例來說,如果某辦公室晚上需要進行緊急文件處理,獲准加班的人員在加班期間必須前往大門警衛室簽到,在工作結束後再次簽退。這樣有利於監控辦公場所的進出狀況,提高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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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