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維護安全實施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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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各辦公處所及附屬設施,由各該單位主管督同工友經常清理察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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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立法院維護安全實施辦法第18條之規定,立法院的各辦公處所及附屬設施應由各該單位的主管督促工友經常進行清理和察看工作。這一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立法院的設施和場所的安全和衛生環境,並確保其正常運作。工友應定期清理和察看辦公處所和附屬設施,以確定是否需要進行維修、保養或處理任何安全或環境風險。這有助於提供一個安全和有效的工作場所給立法院的工作人員和訪客。 參考資料: 《立法院維護安全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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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