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維護安全實施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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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各委員會開會時,除出列席人員、會場服務人員及新聞記者外,其他人員不得進入會議室,並不得在會場外行人道站立窺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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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立法院維護安全實施辦法第17條規定,在立法院各委員會開會時,只有出列席人員(如委員、會場服務人員)和新聞記者可以進入會議室,其他人不得進入並且不得在會場外行人道站立窺聽。這是為了維護立法院會議的秩序和安全而訂定的規則。 這條規定的目的在於限制會議室內外的人員,以保護會議的私密性和避免干擾或洩漏議事內容。舉例來說,當立法院某個委員會進行敏感討論時,這項規定可以防止未經授權的人進入會議室或在會場外窺聽,確保會議的安全和機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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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