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維護安全實施辦法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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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公務車輛,由各該車輛司機負責安全檢查,車輛用畢,檢查後將門窗關閉上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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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院維護安全實施辦法第23條,公務車輛在使用完畢後,應由該車輛的司機負責進行安全檢查,並將車門窗關閉上鎖。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公務車輛在停放時的安全,避免任何非授權人員進入車輛內,造成車輛及物品的損壞或失竊。這是一項對各公務人員責任的具體要求,同時也是保障公務車輛安全的重要措施。 最新資料僅供參考:立法院維護安全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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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