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維護安全實施辦法 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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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院康園餐廳及合作社區應劃定範圍,以與院內辦公區適度隔離。
- 2.濟南路門定時開放由警衛駐守。
- 3.非本院人員不得進入辦公區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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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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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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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