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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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第17條,對於涉及國家機密的案卷歸檔,承辦人員應使用專用封套進行封存,並在封面上註明相關資訊,如案由、案號、判決結果及日期、裝封年月日、頁數、件數、附件數、保存年限、所涉及國家機密等級及解密條件。封套要加蓋印章或職名章,并送往指定專區存放。法院在需要的情況下可以參考中央主管機關的範例自行設計專用封套的格式。點收國家機密文件時,管理人員僅得檢視封套上所記載的事項,不得拆開封套。確認無誤後,應在歸檔清單和封面上註記點收日期或蓋點收章備查。如果涉及歸檔的事項在本辦法中未規定,則要根據機密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處理。根據該辦法的規定,國家機密案件的歸檔需要按照特定的程序進行保密操作,以確保國家機密的安全性。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國家安全和維護社會秩序。
- 案由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機密檔案管理辦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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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