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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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涉及國家機密之案卷歸檔後,其他機關如有調借必要,應以書面提出請求,經法院院長或其指定之人員核准後,始得提供。
- 2.其調借、歸還之程序,本辦法未規定者,依機密檔案管理辦法規定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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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第18條,涉及國家機密的案卷在歸檔後,其他機關如需調借,應以書面提出請求,並經法院院長或其指定人員核准後,方可提供。至於調借和歸還的程序,如果本辦法沒有相關規定,則根據「機密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這表示只有在符合條件且經過法院核准後,其他機關才能調借涉及國家機密的案卷,並且需要遵守相關法規進行操作。
- 核名詞
- 機密檔案管理辦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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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