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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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知機密資料洩漏或遺失後,應即採取下列方式處置: 一、通知原核定機關或相關機關研採適當補救措施,以減少因洩密所產生之損害。 二、通知政風單位調查洩密原因與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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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法院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第19條,當法院獲知機密資料洩漏或遺失後,應立即進行以下方式的處置: 一、通知原核定機關或相關機關採取適當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洩密而造成的損害。 例如,假設法院獲知某國家機密文件遺失,法院應立即通知該文件原核定機關或相關機關,讓他們能夠采取適當的措施,如重新制定或更改機密文件,以減少洩密所造成的損害。 二、通知政風單位進行洩密原因與責任的調查。 舉例來說,假設法院發現有機密資料被洩漏,法院應立即通知政風單位,讓他們進行相關的調查,以確定洩密的原因和責任人。這有助於確保相關人員承擔責任,並避免類似的洩密事件再次發生。 以上兩點是根據法院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第19條所述的處置方式,以保護國家機密的安全性。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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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