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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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國家機密案卷人員調、離職務時,應將所保管之國家機密文件,逐件移交接任人員,並親自列冊呈報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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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第20條,當保管國家機密案卷的人員調、離職務時,必須將所保管的國家機密文件逐件移交給接任的人員,并親自列冊呈報核備。這個條款的目的是確保國家機密的安全保管,避免在人員調動或離職時有任何機密資料的遺失或外泄。 根據中華民國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機密是指有關國家安全、國防、外交、社會秩序維護及其他應為保密的情報、資料、文件等。因此,涉及國家機密案件的法院在處理相關案件時必須遵守相應的保密作業辦法,確保國家機密的保護和保密等級的維護。 為了更好理解這個條款的應用,我們可以舉一個例子。例如,在一個國家機密案件中,一名法院工作人員負責保管相關的機密文件。當這名工作人員調職或離職時,根據第20條的規定,他必須將所保管的文件逐一移交給新接替他職務的人員,并親自列冊呈報核備。這樣做的目的是確保國家機密的安全交接,防止機密文件遺失或外洩。這項作業要求保管人員處理機密文件時要非常謹慎,確保文件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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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