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 第 21 條
快速跳轉
本辦法所定由法官處理之事項,非簽請法院院長或其指定之人員核准,不得委由他人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第21條,該條規定了法官處理事項的程序。除非經法院院長或指定人員的核准,否則不得由其他人委派來處理。此規定確保了國家機密案件的處理程序的保密性和安全性。例如,如果有人提出要求處理國家機密案件,該條規定要求必須經過適當的核准程序才能進行。這樣可以確保國家機密的保護和法院流程的正確執行。
- 非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法院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