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 第 4 條
快速跳轉
法院人員對職務上所知悉之國家機密,負有保密之義務,不得洩漏。退、離職後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第4條的規定,法院人員在職期間對於職務上所知悉的國家機密負有保密的義務,不得將機密資訊洩漏出去。就算是退職或離職後,這個保密義務依然存在。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國家機密的安全,並防止機密資訊外洩。舉例來說,如果一名法院人員在處理國家機密案件時,意外地將相關資訊外洩給他人,就違反了這個保密義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法院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