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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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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人員對職務上所知悉之國家機密,負有保密之義務,不得洩漏。退、離職後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第4條的規定,法院人員在職期間對於職務上所知悉的國家機密負有保密的義務,不得將機密資訊洩漏出去。就算是退職或離職後,這個保密義務依然存在。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國家機密的安全,並防止機密資訊外洩。舉例來說,如果一名法院人員在處理國家機密案件時,意外地將相關資訊外洩給他人,就違反了這個保密義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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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第 4 條規定:「法院人員對職務上所知悉之國家機密,負有保密之義務,不得洩漏。退、離職後亦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