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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法 第 7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上訴不合法者,懲戒法庭第二審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2. 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原懲戒法庭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得不行前項但書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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