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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扶助法12

快速跳轉

依本法授權基金會訂定之辦法,涉及組織編制、基金及經費之運用、重大措施者,其訂定、修正及廢止,應經主管機關核定,其餘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法律扶助法第 12 條採雙軌制:基金會涉及組織、經費、重大措施的辦法須經法務部核定,其餘僅須報請備查。

Q · 法扶基金會的辦法都要政府同意嗎?

不一定,重要的要核定,其餘只要備查

依法律扶助法第 12 條,基金會訂定的辦法分兩種審查強度:涉及組織編制、基金及經費運用、重大措施者,其訂定、修正、廢止都必須先經主管機關法務部「核定」(事前同意,未核定不生效);其餘作業性辦法只需「報請備查」(事後告知即可實施)。這讓政府對重要事項保有監督權,同時保留基金會在細節上的自主彈性。

白話解讀

這條看起來是一條冷冰冰的行政條文,但它揭露了一件你應該知道的事:法律扶助基金會雖然是個「財團法人」(看起來像民間單位),但它在做重要決定時,其實要受政府監督。重要的辦法(涉及組織編制、錢怎麼用、重大措施)要報法務部「核定」(等於要法務部點頭),其他作業細節只要「備查」(事後告知就好)。為什麼這對你有用?因為這代表如果法扶基金會的某個決定讓你覺得不合理(例如某種案件突然不扶助了),你可以追問:這個決定是不是經過法務部核定?沒有的話,正當性就有疑慮。法扶不是純民間,它的權力是政府授權的。

法律定性

法律扶助法第 12 條為授權辦法的監督分級規範,將基金會訂定的辦法依重要性區分兩級:涉及組織編制、基金及經費運用、重大措施者採「核定制」,須經主管機關事前同意始生效力;其餘事項採「備查制」,基金會得先行實施再報主管機關存查。此為財團法人受國家監督的雙軌機制。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法扶基金會的辦法都要政府同意嗎?

不全部。涉及組織編制、基金及經費運用、重大措施的,要法務部「核定」(事前同意);其他作業性質的辦法只要「備查」(事後告知)就可以。核定和備查的差別在於前者沒同意就無效,後者基金會可以先實施再報告。

Q2如果法扶基金會的某個辦法我覺得不合理,可以挑戰嗎?

可以。核定類辦法可向法務部陳情或請民意代表詢問核定理由;備查類辦法可直接向基金會反映或透過董事會監督管道。基金會董事會中有政府代表、律師代表、社會人士代表,找對代表反映比直接寫信給基金會更有效。

Q3法律扶助法第 12 條是什麼?

規範法扶基金會授權辦法的監督分級,重要事項須法務部核定、其餘僅須備查。

Q4核定和備查差在哪?

核定是事前同意、未核定不生效;備查是事後告知、可先實施。兩者決定你挑戰辦法時該找誰。

Q5什麼叫主管機關核定?

下級或受監督單位的決定須先經上級機關同意始生效力的監督方式,未核定即無效。

Q6法扶是政府機關還是民間單位?

財團法人,性質偏民間,但重要決策受法務部監督,並非完全自治。

Q7法扶辦法不合理我該怎麼反映?

先分辨核定或備查類;核定類向法務部陳情、備查類向基金會董事會反映。

Q8怎麼確認某辦法是核定還是備查?

看內容是否涉及組織編制、經費運用、重大措施,是者為核定,其餘為備查。

Q9想推動法扶制度改革要找誰?

除了基金會,核定權在法務部,應同步向法務部與民意代表施力。

Q10草案階段介入比較有用嗎?

是。核定類辦法在法務部尚未核定前,迴旋空間最大。

Q11核定 vs 備查哪個監督較強?

核定較強(事前、未同意不生效);備查較弱(事後存查、可先實施)。

Q12備查的辦法政府還能否決嗎?

備查屬事後監督,主管機關認違法仍可命改正或處置,但非事前否決。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核定制備查制
監督強度事前同意,未核定不生效事後告知,可先實施
適用範圍組織編制、基金及經費運用、重大措施其餘作業性辦法
挑戰管道向法務部陳情、請民代查詢核定理由向基金會董事會反映

核定制

監督強度
事前同意,未核定不生效
適用範圍
組織編制、基金及經費運用、重大措施
挑戰管道
向法務部陳情、請民代查詢核定理由

備查制

監督強度
事後告知,可先實施
適用範圍
其餘作業性辦法
挑戰管道
向基金會董事會反映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総合法律支援法(法テラスの運営・監督枠組み)
韓國법률구조법(대한법률구조공단 감독)
中國法律援助法(2022 施行,司法行政部門對法律援助機構之監管)
德國Beratungshilfegesetz / Prozesskostenhilfe(ZPO §§ 114 ff.,制度層級非辦法核定機制)
法國Loi n° 91-647 du 10 juillet 1991 relative à l'aide juridique
美國Legal Services Corporation Act 1974(42 U.S.C. § 2996,LSC 對受款法律援助機構之監督)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921223 制定)

依本法授權訂定之辦法,其訂定、修正及廢止,應經主管機關核定。

立法理由為避免法律規定過於繁雜,本法就無資力之標準、法律扶助申請辦法、律師酬金標準、應分擔或負擔之酬金及費用審查標準、審查委員會審議辦法、覆審委員會審議辦法等關係人民權利義務重要之事項,均授權基金會另行訂定。惟基金會既係由國家提供資金設立及運作,以落實國家推展法律扶助之責任,國家自須進行嚴格監督,以免浪費公帑,故對於基金會基於本法授權所定之辦法,其訂定、修正及廢止應賦予主管機關核定權,以達實質監督之目的,爰於本條明定之。

(1040615 全文修正)

依本法授權基金會訂定之辦法,涉及組織編制、基金及經費之運用、重大措施者,其訂定、修正及廢止,應經主管機關核定,其餘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為期基金會得以有效運作,並賦予其一定程度之自主性及獨立性,除涉及組織編制、基金及經費之運用、重大措施等事項之授權規定,應經主管機關核定外,其餘作業規定,允宜由基金會審酌其任務、性質及其需求等因素,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爰修正原條文之文字。

  • 廢止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0921223 制定)

為避免法律規定過於繁雜,本法就無資力之標準、法律扶助申請辦法、律師酬金標準、應分擔或負擔之酬金及費用審查標準、審查委員會審議辦法、覆審委員會審議辦法等關係人民權利義務重要之事項,均授權基金會另行訂定。惟基金會既係由國家提供資金設立及運作,以落實國家推展法律扶助之責任,國家自須進行嚴格監督,以免浪費公帑,故對於基金會基於本法授權所定之辦法,其訂定、修正及廢止應賦予主管機關核定權,以達實質監督之目的,爰於本條明定之。

(1040615 全文修正)

為期基金會得以有效運作,並賦予其一定程度之自主性及獨立性,除涉及組織編制、基金及經費之運用、重大措施等事項之授權規定,應經主管機關核定外,其餘作業規定,允宜由基金會審酌其任務、性質及其需求等因素,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爰修正原條文之文字。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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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扶助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律扶助法第 12 條規定:「依本法授權基金會訂定之辦法,涉及組織編制、基金及經費之運用、重大措施者,其訂定、修正及廢止,應經…」(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律扶助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法律扶助法第 1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