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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法律扶助法11

快速跳轉

分會辦理事項如下: 一、法律扶助事件准駁、變更、撤銷及終止之審議與執行。 二、酬金及必要費用之預付、給付、酌增、酌減、取消、返還、分擔或負擔之審議與執行。 三、受扶助人與扶助律師間爭議之調解。 四、協助法律扶助經費之募集。 五、執行基金會交辦事項及其他法律扶助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法律扶助法第 11 條規定法扶分會職權:審議扶助事件准駁、律師酬金,並調解受扶助人與扶助律師間的爭議。

Q · 法扶申請被駁回,要找總會還是分會?

找分會。准駁由分會審議,駁回可向總會聲請覆議。

依法律扶助法第 11 條第 1 款,法律扶助事件的准駁、變更、撤銷、終止由分會審議與執行,所以申請結果是由所在地分會決定,不是總會。若分會駁回,受扶助人可循覆議程序向基金會(總會)救濟。此外同條第 3 款規定受扶助人與扶助律師間的爭議由分會調解,第 2 款的律師酬金審議也在分會,因此與法扶往來幾乎都在分會這一層完成。

白話解讀

你以為法扶基金會是一個統一窗口,從審核到核准都是「總部」說了算。其實不是。真正決定你能不能拿到法扶資源的人,不在台北的總會,而是各地分會的審查委員會。這條 1100 條把分會的權力清單攤開來看:准你或駁你(第一款)、扶助律師酬金算多少(第二款)、你跟扶助律師吵架時誰來調解(第三款)。這代表什麼?代表你申請法扶被駁回時,第一個窗口是分會不是總會;代表你覺得扶助律師擺爛時,調解的場域也是分會。把分會搞清楚,比把總會搞清楚有用十倍,因為分會才是你真正會接觸到的單位。

法律定性

法律扶助法第 11 條為組織分權規範,列舉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的辦理事項:扶助事件准駁等四種處分之審議與執行、扶助律師酬金及必要費用之審議與執行、受扶助人與扶助律師間爭議之調解、協助經費募集,以及執行總會交辦事項,確立分會作為法律扶助第一線執行單位的職權範圍。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法扶申請被駁回,我該找誰?

先確認駁回是分會審查委員會做的還是總會做的。分會駁回的話,可依法律扶助法第 11 條(總會職權見第 10 條)向總會聲請覆議,等於有第二次機會。內行人提示:覆議時不要只重述原本理由,要針對分會駁回的具體理由提出新事實或新證據,否則覆議大概率還是被駁。

Q2扶助律師擺爛怎麼辦?

依本條第 3 款,可向分會申請調解,這是法扶體系內建的免費機制。分會會聯繫律師了解狀況,必要時可依第 1 款的「變更」權限幫你更換扶助律師。內行人提示:申請調解時把具體事實寫清楚(哪天打電話沒接、哪份書狀沒寫),這些紀錄是換律師的關鍵證據。

Q3法律扶助法第 11 條是什麼?

規定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的五項辦理事項,核心是扶助申請准駁審議、律師酬金審議與爭議調解,是民眾接觸法扶的第一線。

Q4法扶分會跟總會差在哪?

分會做個案准駁、酬金審議、爭議調解等實質執行(第 11 條);總會做政策制定、辦法訂定與覆議(第 10 條)。

Q5什麼是扶助律師爭議調解?

受扶助人與扶助律師間發生糾紛時,依第 11 條第 3 款由分會介入處理的法扶體系內部免費機制。

Q6法扶分會的准駁是什麼意思?

指分會審查委員會對扶助申請准許或駁回的決定,是第 11 條第 1 款的核心職權。

Q7法扶申請被分會駁回怎麼辦?

取得書面駁回理由 → 於法定期間向總會聲請覆議 → 針對駁回理由補強新事實或新證據。

Q8怎麼向分會申請調解扶助律師爭議?

依第 11 條第 3 款向分會提出,把具體事實(失聯日期、未完成書狀)寫清楚,分會會聯繫律師處理。

Q9怎麼申請更換扶助律師?

以第 11 條第 1 款的「變更」權限為法源,向分會正式申請,並附上律師不適任的具體紀錄。

Q10扶助律師酬金有疑義怎麼反映?

酬金審議在分會(第 2 款),受扶助人對酬金有發言權,可向分會表達意見,分會會聽兩方說法。

Q11向分會調解 vs 向律師公會檢舉差在哪?

分會調解快、隱密、目的修復關係並可換律師;律師公會懲戒慢、公開、目的處罰律師。

Q12分會駁回 vs 總會駁回救濟方式差在哪?

分會駁回可向總會聲請覆議(還有第二次機會);總會層級的決定救濟途徑不同,先確認駁回主體。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aspectbranchheadquarters
扶助事件准駁、變更、撤銷、終止分會審議與執行(第 11 條第 1 款)受理覆議、訂定辦法(第 10 條)
律師酬金及必要費用分會審議與執行(第 11 條第 2 款)訂定酬金標準辦法
受扶助人與扶助律師爭議分會調解(第 11 條第 3 款)不直接調解個案
政策與制度執行總會交辦事項(第 5 款)規劃、訂定、修正、廢止法律扶助辦法(第 10 條)

branch

扶助事件准駁、變更、撤銷、終止
分會審議與執行(第 11 條第 1 款)
律師酬金及必要費用
分會審議與執行(第 11 條第 2 款)
受扶助人與扶助律師爭議
分會調解(第 11 條第 3 款)
政策與制度
執行總會交辦事項(第 5 款)

headquarters

扶助事件准駁、變更、撤銷、終止
受理覆議、訂定辦法(第 10 條)
律師酬金及必要費用
訂定酬金標準辦法
受扶助人與扶助律師爭議
不直接調解個案
政策與制度
規劃、訂定、修正、廢止法律扶助辦法(第 10 條)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総合法律支援法(日本司法支援センター/法テラスの地方事務所による業務)— 機構層級對應,非逐條等值
韓國법률구조법(대한법률구조공단 지부의 사무)— 機構層級對應
中國法律援助法(2022 施行;法律援助機構受理、審查援助申請)— 機構層級對應
德國德國採法院審查制(Prozesskostenhilfe, ZPO §§ 114 ff.),無「基金會分會審議」對應機構,制度結構不同
法國Loi n° 91-647(aide juridictionnelle;bureau d'aide juridictionnelle 審查准駁)— 制度上最接近分會准駁
美國Legal Services Corporation Act(LSC 補助之地方 legal aid 機構受理審查)— 機構層級對應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921223 制定)

分會辦理事項如下:   一、法律扶助申請事件准駁、撤銷及終止之審議與執行。   二、律師酬金及其他費用之預支、給付、酌減、取消、返還、分擔或負擔之審議與執行。   三、受扶助人與擔任法律扶助者間爭議之調解。   四、協助法律扶助經費之募集。   五、執行董事會交辦事項及其他法律扶助事項。

立法理由明定分會之業務內容。

(1040615 全文修正)

分會辦理事項如下:   一、法律扶助事件准駁、變更、撤銷及終止之審議與執行。   二、酬金及必要費用之預付、給付、酌增、酌減、取消、返還、分擔或負擔之審議與執行。   三、受扶助人與扶助律師間爭議之調解。   四、協助法律扶助經費之募集。   五、執行基金會交辦事項及其他法律扶助事項。

立法理由一、分會就法律扶助事件之審議,除准駁、撤銷及終止外,尚及於變更,爰於第一款增列之,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款增列律師酬金之酌增,亦為分會辦理事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實務上擔任法律扶助者均為扶助律師,爰將第三款文字配合修正。   四、原條文第五款酌作文字修正。

  • 撤銷名詞
  • 必要費用名詞
(0921223 制定)

明定分會之業務內容。

(1040615 全文修正)

一、分會就法律扶助事件之審議,除准駁、撤銷及終止外,尚及於變更,爰於第一款增列之,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款增列律師酬金之酌增,亦為分會辦理事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實務上擔任法律扶助者均為扶助律師,爰將第三款文字配合修正。   四、原條文第五款酌作文字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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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扶助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律扶助法第 11 條規定:「分會辦理事項如下: 一、法律扶助事件准駁、變更、撤銷及終止之審議與執行。 二、酬金及必要費用之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律扶助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法律扶助法第 1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