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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扶助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符合法律扶助申請之要件及程式者,分會應為准許扶助之決定。
  2. 前項決定,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 一、法律扶助之種類。 二、全部或部分扶助。 三、部分扶助,受扶助人應分擔之酬金及必要費用之數額及繳納期限。 四、扶助之理由。 五、扶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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