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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法律扶助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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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扶助法
第 1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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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法律扶助申請之要件及程式者,分會應為准許扶助之決定。
前項決定,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 一、法律扶助之種類。 二、全部或部分扶助。 三、部分扶助,受扶助人應分擔之酬金及
必要費用
之數額及繳納期限。 四、扶助之理由。 五、扶助律師。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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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法律扶助之申請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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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扶助律師及其酬金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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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救濟程序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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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基金會之組織及監督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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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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