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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法律扶助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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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扶助法
第 2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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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扶助之申請經准許後,受扶助人所提供釋明、證明之文件或陳述有
偽造
、
變造
或虛偽不實之情事者,分會應
撤銷
其准許。
依前項規定撤銷前,應給予受扶助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依第一項規定撤銷時,分會應以書面通知受扶助人於一定期限內將已受扶助所生之酬金及
必要費用
返還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法律扶助之申請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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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扶助律師及其酬金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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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救濟程序 §36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基金會之組織及監督 §37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附則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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