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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扶助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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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法律扶助之申請經准許後,受扶助人所提供釋明、證明之文件或陳述有偽造變造或虛偽不實之情事者,分會應撤銷其准許。
  2. 2.依前項規定撤銷前,應給予受扶助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3. 3.依第一項規定撤銷時,分會應以書面通知受扶助人於一定期限內將已受扶助所生之酬金及必要費用返還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法律扶助法第 21 條規定,受扶助人提供文件或陳述有偽造、變造或虛偽不實者,分會應撤銷准許並命返還酬金及必要費用;撤銷前須給予陳述意見機會。

Q · 法扶核准後被通知撤銷、還要還錢,還有救嗎?

有救,關鍵在撤銷前的陳述意見機會

依法律扶助法第 21 條第 2 項,分會在撤銷准許「之前」必須給受扶助人陳述意見的機會,這是法定程序保障,不是分會的恩惠。受扶助人應在通知書指定期限內(實務常為 7 至 14 天)提出書面陳述,說明文件落差屬於漏寫或理解錯誤而非故意造假,並附上更正後的正確文件。錯過這個窗口,後面只剩成本更高、把握度更低的訴願或訴訟。撤銷確定後,依第 3 項分會會以書面命於期限內返還已生酬金及必要費用。

白話解讀

法律扶助核准了,律師也派了,案子也在跑了,這個時候分會突然通知你「撤銷」,要你把已經付給律師的錢全部還回來。這聽起來很扯,但 21 條就是那個按鈕。觸發條件是:你當初提供的文件或陳述,被認定是「偽造、變造或虛偽不實」。重點是「被認定」,不是「真的造假」。如果你以為自己只是漏寫了一筆兼職收入、或者文件理解有誤,分會仍可能認定為虛偽不實。一旦撤銷處分成立,幾千到幾萬塊的律師酬金加必要費用要你個人吐出來。但這條留了一個救命的縫:撤銷前「必須」給你陳述意見的機會。這短短幾天是你能改變結果的最後窗口,錯過了,後面只剩訴願或行政訴訟,那個成本和把握度跟陳述意見階段差很多。

法律定性

法律扶助法第 21 條為已核准扶助後的撤銷與返還規範,建立三層結構:第 1 項規定受扶助人提供之釋明、證明文件或陳述有偽造、變造或虛偽不實情事時,分會應撤銷其准許;第 2 項要求撤銷前必須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將行政程序法的程序保障明文化於扶助脈絡;第 3 項則規定撤銷後分會以書面通知於一定期限內返還已受扶助所生之酬金及必要費用,使返還義務的範圍與時點明確化。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不是故意的,只是漏寫了一筆收入,這也算「虛偽不實」嗎?

本條第 1 項的「虛偽不實」實務上多要求有故意或明顯重大過失的成分。單純漏寫一筆小額非經常性收入,若能說明是理解錯誤、以為不需申報,分會通常會給補正機會,不會直接撤銷;但若漏寫金額大到影響無資力認定,就很難脫身。陳述意見時主動提供更新後的正確文件並說明前後落差成因,比一直辯解沒有故意更能改變決定。

Q2撤銷後要還的「酬金及必要費用」是什麼?律師的錢我又沒拿到,為什麼是我還?

酬金是基金會付給扶助律師的錢,必要費用包括影印費、調卷費、規費、差旅費等。雖然錢沒進你口袋,但扶助是以你的名義核准給律師,所以追回對象是你本人。無力一次返還可在通知書指定期限內主動申請分期,逾期分會可能直接走民事訴訟追討。

Q3法扶核准後被通知撤銷、還要還錢,還有救嗎?

有救。依第 21 條第 2 項,分會撤銷前必須給陳述意見的機會,這是法定程序保障。應在通知書指定期限內提出書面陳述,說明文件落差屬漏寫或理解錯誤而非故意,並附更正後文件。錯過窗口後只剩成本更高的訴願或訴訟。

Q4法律扶助撤銷怎麼辦?

立刻記下陳述意見截止日,申請閱覽卷宗看清撤銷依據,蒐集非故意佐證,在期限內提書面陳述並附更正後文件。

Q5法律扶助法第 21 條是什麼?

規範扶助核准後的撤銷與返還:文件造假分會應撤銷、撤銷前須給陳述意見、撤銷後命返還酬金及必要費用。

Q6什麼叫虛偽不實?

提供之文件或陳述與真實不符,實務上多要求有故意或明顯重大過失,單純漏寫小額非經常性收入通常給補正機會。

Q7陳述意見之機會是什麼?

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權益處分前應給相對人表達意見的法定程序保障,源於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

Q8收到法扶撤銷通知書怎麼處理?

記截止日 → 閱覽卷宗 → 蒐集非故意佐證 → 撰寫陳述意見書附更正文件 → 無力返還申請分期。

Q9陳述意見書怎麼寫才有用?

主張屬過失或漏寫而非故意虛偽,附上更正後的正確文件,給可修補的事實比純辯解更能改變決定。

Q10法扶撤銷後要還多少錢?

已生律師酬金加必要費用(影印、調卷、規費、差旅),普通民事案件酬金約 3 至 5 萬元,刑事更高。

Q11還不出來一次的錢怎麼辦?

在通知書指定期限內主動向分會申請分期返還,逾期分會可能直接提民事訴訟追討。

Q12第 21 條 vs 第 20 條撤銷差在哪?

第 20 條處理急迫情形下暫時扶助的撤銷,第 21 條處理准許後發現文件虛偽不實的撤銷與返還,要件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第20條(暫時扶助撤銷)第21條(准許後撤銷)第22條(終止扶助)
適用情形急迫情形未盡釋明而暫時准許後的撤銷准許後發現文件或陳述偽造變造虛偽不實事後不符資力或其他事由發生
是否追討酬金依各該規定是,命返還已生酬金及必要費用向後失效為主
程序保障依各該規定撤銷前強制給予陳述意見機會依各該規定

第20條(暫時扶助撤銷)

適用情形
急迫情形未盡釋明而暫時准許後的撤銷
是否追討酬金
依各該規定
程序保障
依各該規定

第21條(准許後撤銷)

適用情形
准許後發現文件或陳述偽造變造虛偽不實
是否追討酬金
是,命返還已生酬金及必要費用
程序保障
撤銷前強制給予陳述意見機會

第22條(終止扶助)

適用情形
事後不符資力或其他事由發生
是否追討酬金
向後失效為主
程序保障
依各該規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総合法律支援法(法テラスによる民事法律扶助の決定取消し・費用償還)
韓國법률구조법(대한법률구조공단의 구조결정 취소 및 비용 상환)
中國法律援助法(2022 年施行,虛假材料致援助終止與費用追償相關規定)
德國ZPO § 124(Aufhebung der Bewilligung der Prozesskostenhilfe bei unrichtigen Angaben)
法國Loi n° 91-647 du 10 juillet 1991 relative à l'aide juridique(retrait de l'aide juridictionnelle en cas de déclarations inexacte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921223 制定)

申請事件急迫者,縱申請人未盡釋明請求法律扶助之要件,分會亦得依申請為暫時扶助之決定。   為暫時扶助之決定後,分會認受扶助人不符扶助要件時,應撤銷其決定。   依前項規定撤銷時,分會得以書面通知受扶助人將已受扶助所生之酬金及其他費用返還之。

立法理由一、申請人申請扶助後,分會未必及時作出准駁之決定,在此之前,若申請事件因災難或其他急迫情事需要迅即處理者,應設緊急處理之機制,故本條第一項明定,分會得准為暫時扶助之決定,以免申請人因扶助逾時致其權益未受適當之保護。   二、暫時扶助僅係暫定性之處置,而非終局決定,故其後分會如認受扶助人不符扶助要件時,自應撤銷暫時扶助之決定。   三、暫時扶助經撤銷後,受扶助人於撤銷前因受扶助所生之酬金及其他費用自應返還予基金會。

(1040615 全文修正)

法律扶助之申請經准許後,受扶助人所提供釋明、證明之文件或陳述有偽造、變造或虛偽不實之情事者,分會應撤銷其准許。   依前項規定撤銷前,應給予受扶助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依第一項規定撤銷時,分會應以書面通知受扶助人於一定期限內將已受扶助所生之酬金及必要費用返還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二十二條移列。   二、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法律扶助應提供之文件,不限於無資力之釋明文件,爰配合修正第一項文字。   三、為保障受扶助人程序權益,爰增訂第二項,明定撤銷准許法律扶助之決定前,應給予受扶助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四、原條文第二項移列為第三項,除酌作文字修正,並增列書面通知應附一定返還期限。

  • 偽造名詞
  • 變造名詞
  • 撤銷名詞
  • 必要費用名詞
(0921223 制定)

一、申請人申請扶助後,分會未必及時作出准駁之決定,在此之前,若申請事件因災難或其他急迫情事需要迅即處理者,應設緊急處理之機制,故本條第一項明定,分會得准為暫時扶助之決定,以免申請人因扶助逾時致其權益未受適當之保護。   二、暫時扶助僅係暫定性之處置,而非終局決定,故其後分會如認受扶助人不符扶助要件時,自應撤銷暫時扶助之決定。   三、暫時扶助經撤銷後,受扶助人於撤銷前因受扶助所生之酬金及其他費用自應返還予基金會。

(1040615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二十二條移列。   二、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法律扶助應提供之文件,不限於無資力之釋明文件,爰配合修正第一項文字。   三、為保障受扶助人程序權益,爰增訂第二項,明定撤銷准許法律扶助之決定前,應給予受扶助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四、原條文第二項移列為第三項,除酌作文字修正,並增列書面通知應附一定返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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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扶助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律扶助法第 21 條規定:「法律扶助之申請經准許後,受扶助人所提供釋明、證明之文件或陳述有偽造、變造或虛偽不實之情事者,分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律扶助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法律扶助法第 2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