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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法律扶助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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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扶助法
第 2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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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扶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會得終止法律扶助: 一、因
繼承
、
贈與
或其他原因,已不符
無資力
之要件。 二、死亡或行蹤不明。 三、因
法令
變更、情事變遷或請求之標的毀損、滅失致無繼續扶助之必要。 四、無正當理由不配合執行扶助之要求,或不依限繳納應分擔之酬金及
必要費用
,致該扶助事件無法進行。 五、對扶助律師為重大侮辱行為。 六、其他原因致無繼續扶助之必要。
依前項規定終止前,除第二款之情形外,應給予受扶助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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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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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法律扶助之申請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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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扶助律師及其酬金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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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救濟程序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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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基金會之組織及監督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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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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