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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扶助法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基金會得遴選律師辦理本法所規定之法律扶助事務;經遴選之律師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2. 前項律師之遴選辦法,由基金會定之。
  3. 為辦理本法規定之法律扶助事務,基金會得約聘專職律師;其約聘標準、期間、薪資、派案、違反義務時應負之責任及管理考之辦法,由基金會定之。
  4. 為辦理本法規定之法律扶助事務,基金會得與律師(律師事務所)簽約;其簽約標準、期間、報酬、派案、違反義務時應負之責任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基金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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