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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扶助法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扶助律師應忠實執行工作,善盡律師職責。
  2. 扶助律師經指派辦理法律扶助事務,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3. 扶助律師除依本法規定請領酬金及必要費用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受報酬不正利益
  4. 扶助律師違反前三項規定者,視同違反律師倫理規範,移送評鑑;情節重大者,由基金會移請律師懲戒委員會依律師法處理。
  5. 有關扶助律師評鑑之辦法,由基金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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