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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扶助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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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扶助律師應忠實執行工作,善盡律師職責。
  2. 2.扶助律師經指派辦理法律扶助事務,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3. 3.扶助律師除依本法規定請領酬金及必要費用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受報酬不正利益
  4. 4.扶助律師違反前三項規定者,視同違反律師倫理規範,移送評鑑;情節重大者,由基金會移請律師懲戒委員會依律師法處理。
  5. 5.有關扶助律師評鑑之辦法,由基金會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法律扶助法第26條規定扶助律師四大義務:忠實執行、不得無故拒絕、不得收受額外報酬,違反者移送評鑑或律師懲戒。

Q · 法扶律師敷衍或私下要錢,我能怎麼辦?

可以舉報,他會被直接移送評鑑

依法律扶助法第26條,扶助律師有忠實執行、不得無故拒絕、不得收受任何額外報酬三大義務。違反者由基金會直接移送評鑑,情節重大者移請律師懲戒委員會。受扶助人可向當地法扶分會書面申訴,路徑比一般律師投訴更短、更直接。

白話解讀

拿到法扶律師後,多數人覺得自己是「被照顧的那一方」,律師不接電話、開庭沒準備、暗示「再加一點錢服務會更好」,你就忍下來,因為「反正是免費的」。這條法律的存在就是要打掉這個錯覺。法扶律師有四個明確義務:忠實工作、不能無故拒絕案件、不能收任何形式的額外報酬、違反就視同違反律師倫理規範直接移送評鑑。重點是「直接移送」這四個字。一般客戶要投訴律師,要走律師公會程序、要證明損害、流程冗長。但法扶律師違反這條,基金會本身就有評鑑權,情節重大的還會移送律師懲戒委員會。換句話說,你手上的投訴管道比一般付費客戶還要短、還要直接。沒有人會主動告訴你這件事,因為這是律師圈子裡比較少被公開討論的權力結構。

法律定性

法律扶助法第26條為扶助律師的義務性規範,課予經指派的扶助律師四項核心義務:忠實執行工作、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指派、除法定酬金外不得收受任何報酬或不正利益,違反者視同違反律師倫理規範並移送評鑑,建立受扶助人服務品質的制度性保障。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法扶律師暗示我給點「茶水費」案件會比較順,怎麼辦?

立刻拒絕並保留證據。本條第三項明文禁止扶助律師以任何方式收受報酬或不正利益,這不是模糊地帶。把對話截圖、錄音留下,可向法扶分會申訴,情節重大會移送律師懲戒委員會。內行人提示:律師敢暗示要錢,通常代表他覺得你不懂這條規定,一旦你引用第三項,律師多半會立刻收手,因為這已到會丟掉執業資格的程度。

Q2我覺得法扶律師都不認真,可以換律師嗎?

可以,但要透過正式管道。先向法扶分會書面反映具體不滿(不是情緒抱怨,要列具體事項:何時沒回電、哪庭沒準備)。內行人提示:申請更換時把訴求寫得越具體越好,「他態度不好」沒用,「3月5日開庭前一天我打三通電話都沒接、當天庭上唸錯我姓名兩次」才會啟動評鑑。

Q3扶助律師可以拒絕我的案件嗎?

本條第二項規定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正當理由包括利益衝突、專業領域不符、健康因素等。若律師只說「我不想接」就退回即屬違反,可向分會反映。內行人提示:律師若頻繁無故拒絕,會影響其未來繼續接法扶案件的資格,這在律師圈內是公開的潛規則。

Q4法律扶助法第26條是什麼?

規範扶助律師四項義務:忠實執行、不得無故拒絕、不得收額外報酬,違反移送評鑑或懲戒。

Q5扶助律師有哪些義務?

忠實執行工作、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指派、除法定酬金外不得收受任何報酬或不正利益。

Q6什麼叫扶助律師收受不正利益?

法定酬金以外,以任何方式收受的金錢或非金錢利益,包含紅包、茶水費、私下另簽合約。

Q7扶助律師義務跟一般律師義務差在哪?

義務內容相同,但本條另設由基金會直接移送評鑑的監督機制,且嚴禁任何額外收費。

Q8法扶律師服務不好怎麼申訴?

保留書面紀錄→先書面反映給律師→未改善向分會書面申訴→要求啟動評鑑。

Q9怎麼換掉不認真的法扶律師?

向分會具體書面陳述事證(何時沒回電、哪庭沒準備),分會審酌後必要時更換。

Q10法扶律師暗示要錢要怎麼蒐證?

保留 LINE/Email 對話截圖、通話錄音與時間紀錄,作為申訴與懲戒的證據基礎。

Q11申訴扶助律師要付費嗎?

向法扶分會申訴與啟動評鑑不另收費,屬基金會內部監督程序。

Q12申訴法扶律師 vs 申訴一般律師差在哪?

法扶有基金會直接評鑑的平行軌道,路徑較短;一般律師須走律師公會程序,較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fuzhu_lawyerself_paid_lawyer
投訴受理機關法扶基金會分會(內部評鑑)律師公會 / 律師懲戒委員會
投訴路徑長度較短,基金會有直接評鑑權較長,需走公會程序
額外收費一律禁止(第三項)依委任契約約定
拒絕接案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可自由選擇是否承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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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訴受理機關
法扶基金會分會(內部評鑑)
投訴路徑長度
較短,基金會有直接評鑑權
額外收費
一律禁止(第三項)
拒絕接案
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self_paid_lawyer

投訴受理機關
律師公會 / 律師懲戒委員會
投訴路徑長度
較長,需走公會程序
額外收費
依委任契約約定
拒絕接案
可自由選擇是否承接

立法沿革 2

(0921223 制定)

分會應提供擔任法律扶助之律師名冊,協助受扶助人選擇適當之律師。   受扶助人未能自行選擇律師或選擇不當時,由分會指定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律師擔任之。

立法理由各分會應提供前二條擔任法律扶助之律師名冊,協助受扶助人選任適當之律師。受扶助人若未能自行選擇律師或選擇不當時,則由分會指定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律師擔任法律扶助工作。

(1040615 全文修正)

扶助律師應忠實執行工作,善盡律師職責。   扶助律師經指派辦理法律扶助事務,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扶助律師除依本法規定請領酬金及必要費用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受報酬或不正利益。   扶助律師違反前三項規定者,視同違反律師倫理規範,移送評鑑;情節重大者,由基金會移請律師懲戒委員會依律師法處理。   有關扶助律師評鑑之辦法,由基金會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二十七條移列。   二、原條文第一項配合其他條文文字,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二十五條已刪除分會協助受扶助人選定扶助律師之規定,爰於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四、為落實法律扶助制度之立法目的,扶助律師除依本法規定請領酬金及必要費用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受報酬或不正利益,爰增訂第三項;又專職律師係由基金會所約聘,如經指派擔任扶助律師,就其所進行之法律扶助事件,不得再向基金會、分會或當事人另行請求酬金,乃當然之理。   五、第四項由原條文第三項移列,增訂基金會得將違反前三項規定之扶助律師移送評鑑之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六、關於扶助律師之評鑑事宜,授權由基金會另以辦法定之,爰增訂第五項。

  • 名詞
  • 必要費用名詞
  • 報酬名詞
  • 不正利益名詞
  • 懲戒名詞
  • 律師法法規
(0921223 制定)

各分會應提供前二條擔任法律扶助之律師名冊,協助受扶助人選任適當之律師。受扶助人若未能自行選擇律師或選擇不當時,則由分會指定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律師擔任法律扶助工作。

(1040615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二十七條移列。   二、原條文第一項配合其他條文文字,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二十五條已刪除分會協助受扶助人選定扶助律師之規定,爰於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四、為落實法律扶助制度之立法目的,扶助律師除依本法規定請領酬金及必要費用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受報酬或不正利益,爰增訂第三項;又專職律師係由基金會所約聘,如經指派擔任扶助律師,就其所進行之法律扶助事件,不得再向基金會、分會或當事人另行請求酬金,乃當然之理。   五、第四項由原條文第三項移列,增訂基金會得將違反前三項規定之扶助律師移送評鑑之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六、關於扶助律師之評鑑事宜,授權由基金會另以辦法定之,爰增訂第五項。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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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扶助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律扶助法第 26 條規定:「扶助律師應忠實執行工作,善盡律師職責。扶助律師經指派辦理法律扶助事務,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律扶助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法律扶助法第 2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