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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扶助律師及其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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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扶助法
第 2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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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助律師之酬金及
必要費用
,由基金會給付之。
酬金依下列標準計算: 一、每一審級訴訟、
非訟
、仲裁或其他事件之代理、辯護或輔佐,十五至五十個基數。 二、
偵查程序
之代理或辯護,二至三十五個基數。 三、調解、
和解
之代理或法律文件撰擬,而不涉及前二款之代理、辯護或輔佐者,二至十五個基數。 四、法律諮詢,一至五個基數。 五、其他法律事務上必要之服務,依其性質,準用前四款規定。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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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法律扶助之申請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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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扶助律師及其酬金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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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救濟程序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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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基金會之組織及監督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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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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