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助律師得於承接事件後檢附相關文件,向分會申請預付酬金及必要費用;或於扶助事件終結或每一審級終結後二個月內,檢附相關文件,向分會申請給付結案酬金及必要費用。
重點摘要法律扶助法第 28 條規定扶助律師承接事件後可申請預付酬金,或於事件、審級終結後二個月內申請結案酬金及必要費用。
Q · 法扶律師的酬金什麼時候可以請款?
承接後可請預付酬金,結案後兩個月內請結案酬金
依法律扶助法第 28 條,扶助律師有兩個請款時點:一是承接事件後,檢附相關文件(須證明已實際開工)向分會申請預付酬金及必要費用;二是扶助事件終結或每一審級終結後二個月內,檢附文件申請結案酬金及必要費用。第二個時點是實質請款時限,逾期分會有裁量權決定是否受理。
如果你是接法扶案件的律師,這條是你的現金流命脈。你可以在「承接案件後」就先申請預付酬金和必要費用,不用等到結案。或者,等到案件結束(或一個審級結束)後的兩個月內,再申請結案酬金。聽起來像行政手續?不是。這條藏著一個讓很多新進法扶律師吃虧的細節:申請是有時間窗的。結案後超過兩個月才送件,分會有權拒絕給付,你白做工。而且 104 年修法後,預付申請的時點從「提供扶助前」改成「承接事件後檢附相關文件」,意思是你不能光接案就先請款,必須證明你已經開始做事。這條把律師的「動機」和「現金流」綁在一起:開工才有錢領,結案後動作要快。
法律扶助法第 28 條為扶助律師酬金的請款程序規範,建立「承接事件後預付」與「事件或審級終結後二個月內結案請款」兩個時間節點,把律師的開工動機與現金流綁定,並以二個月請款時限維持申請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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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各分會審查速度,從送件到撥款通常 2-4 週。關鍵不在分會多快,在你的開工證據夠不夠紮實。送空白派案單會被退件補正,附閱卷聲請狀、接見筆錄影本或已發出的函文,撥款速度差很多。
立刻送件並附上遲誤理由書詳細說明,分會有裁量空間但不保證受理。實務上誠實說明加首次違規多半通融,累犯或無正當理由很難。建議每個結案案件設定「結案日加 45 天」提醒,預留十五天緩衝整理文件。
可以,但要分別申請、各自附文件。預付是已開工的證明,結案是已完成的證明。若從頭到尾沒申請預付,結案時可一次請完全部酬金加必要費用;短期案件通常直接申請結案酬金即可。
規範扶助律師酬金的兩個請款時點:承接事件後可請預付酬金,事件或審級終結後二個月內請結案酬金。
預付是承接後憑開工證明先領,結案是終結後二個月內憑完成證明領,時點、文件與期限性質都不同。
辦理扶助事件所支出的必要成本,例如閱卷費、影印費、差旅費等,與酬金分列但一起申請。
依事件終結事由而定,判決送達、確定、和解成立、撤回的起算點不同,搞錯就逾期。
承接後做一件有文件痕跡的開工動作(聲請閱卷、接見、發函),檢附證明向分會送預付申請。
事件或審級終結後第一週備齊結案文件,於二個月內向分會送件,逾期附遲誤理由書。
送件到撥款通常 2-4 週,開工證據紮實可加速,送空白派案單會被退件補正多花兩週。
閱卷聲請狀、接見當事人筆錄、已發出的委任函等留有時間痕跡的文件即可作為開工證據。
104 年修法後光憑派案通知不行,必須有實際開工證據,這是退件與否的分界。
| 項目 | 預付酬金 | 結案酬金 |
|---|---|---|
| 申請時點 | 承接事件後即可 | 事件或審級終結後二個月內 |
| 證明文件 | 開工證明(閱卷、接見、發函) | 結案證明文件 |
| 期限性質 | 無硬性期限但須先開工 | 二個月實質請款時限 |
| 逾期風險 | 文件不足退件補正 | 逾期分會可裁量拒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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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任法律扶助者,由分會給付酬金,並以下列標準計算之: 一、提供法律諮詢或其他法律事務上必要之服務,酬金為一至五個基數。 二、調解、和解或法律文件撰擬,而不涉及訴訟或仲裁之代理或辯護者,酬金為二至十個基數。 三、每一審級訴訟或仲裁之代理或辯護,酬金為十五至五十個基數。 如因擔任法律扶助者之協助,而達成和解者,得增加給付酬金一至十個基數。
立法理由一、參酌各國有關法律扶助之立法例,皆規定擔任法律扶助工作者,得請求一定額度之酬金,以利法律扶助工作之推動,故本條第一項規定,依本法擔任法律扶助者,應由分會給付酬金。 二、酬金之計算標準各國不一,德國律師酬金制度之特色,係依案件性質之不同,各訂有其不同之上下限;法國制度則採基數制,不同案件有不同之基數,而基數之實際折算金額,則授權主管機關以命令調整之。本法綜合兩者之精神,取其所長,亦即酬金之計算參酌法國制度,以基數制為原則,俾利於隨時調整折算金額,並同時參酌德國制度,規定酬金之上下限,以利分會視案件之繁複程度,決定適度之酬金數額。 三、為鼓勵擔任法律扶助者盡力促成法律扶助事件之和解,避免訟累,爰於本條第二項規定因而達成和解者,得增加給付若干酬金。
扶助律師得於承接事件後檢附相關文件,向分會申請預付酬金及必要費用;或於扶助事件終結或每一審級終結後二個月內,檢附相關文件,向分會申請給付結案酬金及必要費用。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二十九條移列。 二、為避免扶助律師經派案後未積極開辦事件,影響受扶助人之權益,爰將原條文「提供扶助前」得申領預酬及必要費用之規定,修正為「承接事件後檢附相關文件」始得申領。 三、按每一審級事件之終結方式,除裁判外,尚有和解、撤回等事由,爰將「裁判」修正為「終結」。另為給予扶助律師充分時間整理結案文件,爰將原條文「一」個月,修正為「二」個月。
一、參酌各國有關法律扶助之立法例,皆規定擔任法律扶助工作者,得請求一定額度之酬金,以利法律扶助工作之推動,故本條第一項規定,依本法擔任法律扶助者,應由分會給付酬金。 二、酬金之計算標準各國不一,德國律師酬金制度之特色,係依案件性質之不同,各訂有其不同之上下限;法國制度則採基數制,不同案件有不同之基數,而基數之實際折算金額,則授權主管機關以命令調整之。本法綜合兩者之精神,取其所長,亦即酬金之計算參酌法國制度,以基數制為原則,俾利於隨時調整折算金額,並同時參酌德國制度,規定酬金之上下限,以利分會視案件之繁複程度,決定適度之酬金數額。 三、為鼓勵擔任法律扶助者盡力促成法律扶助事件之和解,避免訟累,爰於本條第二項規定因而達成和解者,得增加給付若干酬金。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二十九條移列。 二、為避免扶助律師經派案後未積極開辦事件,影響受扶助人之權益,爰將原條文「提供扶助前」得申領預酬及必要費用之規定,修正為「承接事件後檢附相關文件」始得申領。 三、按每一審級事件之終結方式,除裁判外,尚有和解、撤回等事由,爰將「裁判」修正為「終結」。另為給予扶助律師充分時間整理結案文件,爰將原條文「一」個月,修正為「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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