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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扶助法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會得依扶助律師之申請酌增酬金: 一、律師因承接第五條第四項第六款或其他案情繁雜之事件,致原審定之酬金過低。 二、事件因扶助律師之協助,而達成和解
  2. 因可歸責於扶助律師之事由或情事變更,致未適當履行法律扶助事務,分會得視情節酌減、取消其酬金,或變更扶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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