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法律扶助法33

快速跳轉
  1. 1.受扶助人應依分會書面通知之期限及額度,給付應分擔之酬金及必要費用或回饋金。
  2. 2.應分擔之酬金及必要費用或回饋金之給付,有影響受扶助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生計之虞者,分會得減免之;其減免認定之標準,由基金會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法律扶助法第 33 條規定受扶助人須依分會通知繳付分擔金或回饋金,但影響生計時分會得減免,減免標準由基金會訂定。

Q · 法扶通知要繳的回饋金或分擔金付不出來怎麼辦?

可依法扶法第 33 條第 2 項申請減免

依法律扶助法第 33 條,受扶助人應依分會書面通知的期限與額度繳付分擔金或回饋金;但第二項明定,若給付會影響本人及共同生活親屬的生計,分會得減免之。減免的具體標準由法律扶助基金會另訂。實務上應在通知期限屆至前,檢附收入與必要支出證明,向分會書面提出減免申請,不要等進入催繳或強制執行才處理。

白話解讀

上一條告訴你法扶可以跟你拿回饋金,這條告訴你「怎麼拿、什麼時候拿、付不起怎麼辦」。第一項:分會會發書面通知,寫清楚期限和金額,你要在那個期限內付清。第二項才是這條的價值所在:如果這筆錢付下去會影響你或共同生活親屬的生計(例如付完你下個月就吃不上飯、或讓家裡老人小孩生活陷入困境),分會可以「減免」。減免的標準由基金會另定。這條給了你一條最後的退路:不是「沒能力也要硬付」,而是「沒能力時可以爭取減免」。多數人收到分會通知就以為是不可動搖的數字,乖乖去借錢繳清。但你知道之後,你會做的第一件事是檢視這筆錢付下去對家庭生計的具體衝擊,並提出減免申請。

法律定性

法律扶助法第 33 條為受扶助人給付義務及其減免的規範:第一項確立受扶助人須依分會書面通知之期限與額度,給付應分擔之酬金、必要費用或回饋金;第二項則設立減免機制,當給付有影響受扶助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生計之虞時,分會得減免,減免認定標準授權法律扶助基金會訂定,使制度財源永續與個案基本生存之間保有彈性緩衝。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分會通知要繳的回饋金,金額太高付不出來怎麼辦?

本條第二項給了你退路:如果這筆錢的給付會影響你或共同生活親屬的生計,分會得減免之。減免認定的具體標準由基金會訂定,你要在通知期限內向分會書面提出減免申請,並附上家庭生計困難的具體證明。內行人提示:共同生活親屬不限於配偶子女,同住的父母、兄弟姊妹甚至同居伴侶都可能算進去,把整個共同生活單位的生計衝擊一起說明,比只算自己一個人有力得多。

Q2如果我收到通知拖著不繳會怎樣?

分會可能依法移送強制執行,逾期未繳除了可能被強制執行外,也可能影響你未來再次申請法扶的資格。內行人提示:與其拖到被強制執行,不如在收到通知的當下就誠實面對,能繳的繳、不能繳的依本條第二項申請減免,主動申請減免的姿態比逃避有效得多。

Q3法扶分擔金付不出來可以減免嗎?

可以。法律扶助法第 33 條第 2 項規定,給付有影響受扶助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生計之虞者,分會得減免之,減免認定標準由基金會訂定。應在通知期限屆至前檢附收入與必要支出證明書面申請。

Q4法律扶助法第 33 條是什麼?

規範受扶助人依分會通知繳付分擔金或回饋金的義務,並設減免機制:影響生計時分會得減免,標準由基金會訂定。

Q5分擔金和回饋金差在哪?

分擔金是部分扶助時依資力分擔的酬金與必要費用(第 31 條);回饋金是取得具財產價值標的達標準後的回饋(第 32 條),兩者都依第 33 條繳付與減免。

Q6什麼叫影響共同生活親屬生計之虞?

指繳付後本人或同戶共炊親屬的基本生活陷入困境之虞,親屬不限配偶子女,依實際生活樣態認定。

Q7減免認定標準在哪裡規定?

第 33 條第 2 項授權法律扶助基金會訂定,子法為「應分擔之酬金及必要費用或回饋金減免認定標準」。

Q8法扶分擔金減免怎麼申請?

收到通知後評估生計衝擊→蒐集收入與必要支出佐證→在期限內向分會書面申請減免→依基金會標準審查。

Q9減免可以減到多少?

依基金會訂定的減免認定標準,按家庭實際生計狀況審酌減少或免除,無固定比例,越具體佐證越有力。

Q10減免申請要準備哪些證明?

近三個月收入證明、必要支出單據、扶養與醫療照護費用、家屬無工作能力證明等。

Q11申請減免要花錢嗎?

向分會提出減免申請本身不另收費,重點是備齊佐證;逾期未繳反而可能被移送強制執行衍生費用。

Q12分擔金減免 vs 直接不繳差在哪?

申請減免是合法主張退路;放任不繳可能被依第 34 條追償、移送強制執行,並影響日後再申請法扶資格。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分擔之酬金及必要費用回饋金
性質部分扶助時依資力分擔的律師酬金與必要費用因扶助取得具財產價值標的並達一定標準後的回饋
決定依據法扶法第 31 條(全部/部分扶助決定)法扶法第 32 條(標的財產價值達標準時請求)
繳付方式依第 33 條第 1 項分會書面通知之期限與額度同依第 33 條第 1 項書面通知繳付
可否減免影響生計時依第 33 條第 2 項得減免影響生計時依第 33 條第 2 項得減免

分擔之酬金及必要費用

性質
部分扶助時依資力分擔的律師酬金與必要費用
決定依據
法扶法第 31 條(全部/部分扶助決定)
繳付方式
依第 33 條第 1 項分會書面通知之期限與額度
可否減免
影響生計時依第 33 條第 2 項得減免

回饋金

性質
因扶助取得具財產價值標的並達一定標準後的回饋
決定依據
法扶法第 32 條(標的財產價值達標準時請求)
繳付方式
同依第 33 條第 1 項書面通知繳付
可否減免
影響生計時依第 33 條第 2 項得減免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日本総合法律支援法に基づく民事法律扶助(日本司法支援センター=法テラスの立替金償還・猶予制度)
韓國법률구조법에 따른 대한법률구조공단의 비용 상환·감면
德國Prozesskostenhilfe nach §§ 114 ff. ZPO(insbesondere § 120a ZPO, Abänderung der Zahlungsbestimmung)
法國Aide juridictionnelle, loi n° 91-647 du 10 juillet 1991(retrait et recouvremen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921223 制定)

因法律扶助所取得之標的具財產價值,且其財產價值超過基金會所訂標準者,分會得請求受扶助人負擔酬金及其他費用之全部或一部為回饋金。

立法理由一、因法律扶助致受扶助人獲得財產上積極利益者,應使其在受益範圍內,分擔分會為其支付之酬金及必要費用。惟受扶助人本屬無資力者,雖因受扶助而獲得財產上利益,仍應由基金會訂定其得保有之最低獲益,使其僅在獲益超過標準之範圍內分擔酬金及必要費用。   二、本條係參考英國一九八八年法律扶助法(Legal Aid Act)第十六條、一九八九年民事法律扶助(一般)規則(Civil Legal Aid (General) Regulation)第八十七條及九十四條、一九九九年接近司法法(Access to Justice Act)第十及十一條、香港一九六七年法律援助條例第十九A條。

(1040615 全文修正)

受扶助人應依分會書面通知之期限及額度,給付應分擔之酬金及必要費用或回饋金。   應分擔之酬金及必要費用或回饋金之給付,有影響受扶助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生計之虞者,分會得減免之;其減免認定之標準,由基金會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三十四條移列。   二、原條文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依原條文之規定,僅限於請求受扶助人繳納回饋金、返還墊付之酬金與必要費用及請求他造繳納追償金之情形,始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惟查尚有其他請求有移送強制執行之需要(如:基金會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撤銷准許暫時扶助或准許扶助之決定確定後,請求受扶助人返還酬金及必要費用等),為全面性規範基金會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之制度,並基於法體系之考量,爰刪除原條文第二項規定,並就前揭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之內容與規定,另予以統一規範。   四、原條文第三項配合移列為第二項,並增訂減免認定之標準,授權由基金會定之,以資明確。

  • 必要費用名詞
(0921223 制定)

一、因法律扶助致受扶助人獲得財產上積極利益者,應使其在受益範圍內,分擔分會為其支付之酬金及必要費用。惟受扶助人本屬無資力者,雖因受扶助而獲得財產上利益,仍應由基金會訂定其得保有之最低獲益,使其僅在獲益超過標準之範圍內分擔酬金及必要費用。   二、本條係參考英國一九八八年法律扶助法(Legal Aid Act)第十六條、一九八九年民事法律扶助(一般)規則(Civil Legal Aid (General) Regulation)第八十七條及九十四條、一九九九年接近司法法(Access to Justice Act)第十及十一條、香港一九六七年法律援助條例第十九A條。

(1040615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三十四條移列。   二、原條文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依原條文之規定,僅限於請求受扶助人繳納回饋金、返還墊付之酬金與必要費用及請求他造繳納追償金之情形,始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惟查尚有其他請求有移送強制執行之需要(如:基金會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撤銷准許暫時扶助或准許扶助之決定確定後,請求受扶助人返還酬金及必要費用等),為全面性規範基金會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之制度,並基於法體系之考量,爰刪除原條文第二項規定,並就前揭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之內容與規定,另予以統一規範。   四、原條文第三項配合移列為第二項,並增訂減免認定之標準,授權由基金會定之,以資明確。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法律扶助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律扶助法第 33 條規定:「受扶助人應依分會書面通知之期限及額度,給付應分擔之酬金及必要費用或回饋金。應分擔之酬金及必要費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律扶助法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法律扶助法第 3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