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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扶助法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受扶助人應依分會書面通知之期限及額度,給付應分擔之酬金及必要費用或回饋金。
  2. 應分擔之酬金及必要費用或回饋金之給付,有影響受扶助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生計之虞者,分會得減免之;其減免認定之標準,由基金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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