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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基金會之組織及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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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扶助法
第 4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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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會置執行長、副執行長各一人,均專任,應具有法學專門學識,由基金會聘任。執行長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執行長受董事會指揮監督,綜理會務;副執行長襄助執行長處理會務。
執行長、副執行長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報請司法院院長
核定
。
執行長、副執行長有辭職或不適任之情形者,應予解任,其解任程序與聘任程序同。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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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法律扶助之申請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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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扶助律師及其酬金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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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救濟程序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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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基金會之組織及監督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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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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