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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基金會之組織及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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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扶助法
第 4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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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會依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專門委員會,辦理法律扶助相關事宜。
各專門委員會,置委員若干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均為無給職,由基金會遴聘具有法學、社會學、心理學或其他專門學識之人士擔任;其有辭職或不適任之情形者,應由基金會予以解任。
前項各專門委員會之委員,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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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法律扶助之申請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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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扶助律師及其酬金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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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救濟程序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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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基金會之組織及監督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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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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