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法律扶助法第 42 條規定,基金會得設各種專門委員會,委員由法學、社會學、心理學等專業人士無給職擔任,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Q · 法扶申請是誰在審?背後的委員會怎麼組成?
由多元專業且性別均衡的專門委員會審
依法律扶助法第 42 條,法扶基金會得依業務需要設各種專門委員會,委員由具法學、社會學、心理學或其他專門學識之人士無給職擔任,且任一性別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這個設計的目的是用集體與跨領域視角,降低單一承辦人的判斷盲點,並讓性別敏感案件(家暴、性別工作平等)的審查視角不被單一性別主導。
你的法扶申請會不會通過、要不要覆議、扶助方案怎麼設計,這些決策不是某個官員拍腦袋做出來的,背後有一組「專門委員會」在運作:審查委員會、覆議委員會、各種專業諮詢委員會。這條規範它們的設置基礎:基金會依業務需要設立,委員由基金會遴聘具有法學、社會學、心理學或其他專門學識的人士擔任,全部無給職。為什麼是「無給職」加「多元專業」?因為這些委員會的功能是公益審查和專業諮詢,目的是用集體智慧降低個別承辦人的判斷盲點。2015年修正時還增訂了一個重要條款: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回應的是國際性別主流化潮流,也避免特定群體(例如家暴、性別相關案件)的審查視角被單一性別主導。
法律扶助法第 42 條為法扶基金會的組織授權條款,規範基金會得依業務需要設置各種專門委員會辦理法律扶助相關事宜;委員均為無給職,由具法學、社會學、心理學或其他專門學識之人士擔任,且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本條建立法扶審查與諮詢機制的多元專業基礎與性別主流化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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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名單原則上是公開資訊,但個案的具體承審委員為避免關說與維護審查獨立性,通常不會對申請人公開。你查得到委員會由哪些人組成,但查不到自己案子是哪幾位委員審的。覆議申請書若能合理指出本案涉及之專業視角,能促使覆議委員會考量委員專業組合,比直接質疑個別委員有效。
意思是任何專門委員會的男女比例,任一性別都不能少於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一。例如委員 9 人,男性最少 3 人、女性最少 3 人。這是 2015 年配合國際性別主流化潮流入法的,對家暴、性騷擾、性別工作平等等案件的審查視角有實質影響。
依法扶法第 42 條設立、辦理法律扶助相關事宜的多元專業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是法扶審查與諮詢的組織基礎。
審查委員會(第 45-47 條)做第一次准駁,覆議委員會(第 48-49 條)審不服審查的覆議,兩者皆三人合議,審查委員不得兼任覆議委員。
因委員會功能是公益審查與專業諮詢,無給職用降低制度成本換取多元代表性,強調公益而非職業性報酬。
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例如 9 人委員男女各至少 3 人,2015 年配合性別主流化入法。
於基金會規定期間內向原分會以書面提出覆議申請,由覆議委員會三人合議重新審議,逾期喪失覆議機會。
具體指出本案涉及之專業視角(家暴、勞工、原住民、性別議題),促使覆議委員會考量委員專業與性別組合,比泛喊重審有力。
委員會組成名單原則公開(基金會官網或年度報告),但個案承審委員為維護審查獨立性通常不對申請人公開。
向法扶基金會聲請覆議本身不另收裁判費,處理時程依各分會與案件而定,具體請洽受理分會。
原則由審查委員會合議准駁;但第 50 條列舉之特定事件得由扶助律師逕行准駁,不適用合議程序,效率較高。
法扶審查委員由民間多元專業人士無給職擔任,較接近公民審議精神;一般行政機關由公務員依職權審查。
| 項目 | 法源 | 功能 | 決議方式 |
|---|---|---|---|
| 專門委員會(本條) | 第 42 條 | 依業務需要設置,辦理法扶相關事宜與諮詢 | 依設置目的,委員無給職、多元專業 |
| 審查委員會 | 第 45-47 條 | 法扶事件准駁、變更、撤銷、終止及酬金審議 | 三人合議,附理由書面 |
| 覆議委員會 | 第 48-49 條 | 審議不服審查委員會決定之覆議案件 | 三人合議,審查委員不得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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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會置秘書長一人,專任,應具有法學專門學識,承董事長之命處理會務。 秘書長之聘任及解聘,由董事長報請董事會為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明定基金會秘書長應具之資格、職掌、聘任及解聘之程序。 二、秘書長係承董事長之命,襄助董事長處理日常會務,實際執行業務之推展,必須專職,始能勝任,因此規定秘書長應為專任,其聘任及解聘則由董事長報請董事會為之。
基金會依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專門委員會,辦理法律扶助相關事宜。 各專門委員會,置委員若干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均為無給職,由基金會遴聘具有法學、社會學、心理學或其他專門學識之人士擔任;其有辭職或不適任之情形者,應由基金會予以解任。 前項各專門委員會之委員,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四十三條移列。 二、原條文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原條文第二項與第三項合併定為第二項。又專門委員會僅協助提供基金會專業建議,非正式組織,開會時間並不固定,亦無常態性會務,爰刪除「綜理該委員會事務」之文字,並酌作文字修正。 四、為因應國際性別主流化之潮流,爰增訂第三項,明定專門委員會委員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本條明定基金會秘書長應具之資格、職掌、聘任及解聘之程序。 二、秘書長係承董事長之命,襄助董事長處理日常會務,實際執行業務之推展,必須專職,始能勝任,因此規定秘書長應為專任,其聘任及解聘則由董事長報請董事會為之。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四十三條移列。 二、原條文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原條文第二項與第三項合併定為第二項。又專門委員會僅協助提供基金會專業建議,非正式組織,開會時間並不固定,亦無常態性會務,爰刪除「綜理該委員會事務」之文字,並酌作文字修正。 四、為因應國際性別主流化之潮流,爰增訂第三項,明定專門委員會委員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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