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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扶助法 第 4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基金會依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專門委員會,辦理法律扶助相關事宜。
  2. 各專門委員會,置委員若干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均為無給職,由基金會遴聘具有法學、社會學、心理學或其他專門學識之人士擔任;其有辭職或不適任之情形者,應由基金會予以解任。
  3. 前項各專門委員會之委員,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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