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法律扶助法第 44 條規定,分會應置執行秘書一人、專任,須具法學專長,承會長之命處理會務,是分會唯一專任的專業職。
Q · 打電話到法律扶助分會,要找誰才有用?
找執行秘書,他是分會唯一專任的人
依法律扶助法第 44 條,分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專任,承會長之命處理會務。會長為無給職、不常駐辦公,執行秘書才是每天處理申請、補件、審查行政的人。要催案件進度或問審查方向,找執行秘書比找會長有效。
整個法律扶助分會裡,真正每天坐在辦公室、領著薪水把事情往前推的,只有一個人,那就是執行秘書。會長是無給職、是大方向決策者,但日常運作的每一個申請案、每一通申請人的電話、每一份補件通知,都會經過執行秘書這條線。第44條規定執行秘書必須具備法學或相關專長,承會長之命處理會務。為什麼這個職位這麼重要?因為你打電話到法律扶助分會詢問申請進度、要求補件、想了解審查結果,第一線回應你的人,往往就是執行秘書或他帶領的團隊。會長能投入分會的時間有限,執行秘書是專任的,他對每個案件的細節、每個申請人的處境最熟。實務上,跟執行秘書建立順暢的溝通關係,對你案件的處理速度和品質影響很大。
法律扶助法第 44 條為組織編制規定,要求各法律扶助分會設置執行秘書一人,須專任並具法學或相關專門學識,承分會會長之命處理日常會務,是分會內唯一受法律強制要求專任的專業職位。
找執行秘書或他帶領的個案承辦團隊。會長是無給職、不在分會常駐辦公;執行秘書是專任、具法學專長、最了解每個案件進度的人。第一次致電時禮貌詢問「我的案件承辦人是誰、我可以怎麼跟他直接聯繫」,會比每次都從總機重新開始有效率得多。
會長是無給職、綜理大政方針、不常駐;執行秘書是專任、領薪、具法學專長、每天在分會處理具體會務。一個是策略決策者,一個是執行操作者。法律扶助業務的制度記憶多累積在執行秘書身上,資深執行秘書比新任會長更熟業務細節。
找執行秘書,他是分會唯一專任、最了解案件進度的人,會長無給職不常駐。
分會內專任、具法學專長、承會長之命處理日常會務的職位。
須具法學或相關專門學識,且必須專任,不得兼任。
由執行長或分會會長報請基金會聘任、解任,採雙軌設計。
致電時直接問案件承辦人是誰、如何直接聯繫,留下對方姓名分機。
對象是執行秘書(行政待辦),不是審查委員會;複雜案可預約面談。
先聯繫執行秘書,他掌握案源分派,不是先找會長。
通知多由執行秘書署名,依其指示補齊文件並可同時詢問審查方向。
找執行秘書。會長無給職不常駐,執行秘書專任、有完整資訊與時間回應。
執行長在基金會層級綜理全國業務,執行秘書在分會層級處理在地會務。
| 項目 | 會長(§43) | 執行秘書(§44) |
|---|---|---|
| 職位性質 | 無給職、不常駐 | 專任、領薪、常駐 |
| 主要功能 | 綜理大政方針 | 承命處理日常會務 |
| 任命方式 | 基金會遴聘 | 執行長或會長報請基金會 |
| 對申請人意義 | 象徵與決策 | 實際聯絡與案件推進節點 |
分會置會長一人,為無給職,由基金會推舉具有法學或相關專門學識之人士報請司法院院長核定後聘任,綜理分會會務,任期三年。 分會會長有自行辭職或不適任情形應予解聘時,應由基金會報請司法院院長核定後予以解任。
立法理由一、本條明定分會會長應具之資格、職掌、聘任及解聘。 二、分會負責法律扶助事件之審議及實際執行工作,分會會長綜理分會會務,係基金會於各地法律扶助工作之實際負責人,職位重要,責任重大,因此,分會會長以具備法學或相關專門學識之人擔任較為妥適,並應由基金會報請司法院院長核定後聘任,以示慎重。分會會長有自行辭職或不適任情形應予解聘時,亦應經基金會報請司法院院長核定後予以解聘。
分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專任,應具有法學或相關專門學識,承分會會長之命處理會務。 執行秘書之聘任、解任,由執行長或分會會長報請基金會為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四十五條移列。 二、原條文第二項增訂執行秘書之聘任、解任亦得由執行長報請基金會為之,俾增用人之彈性,並酌作文字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本條明定分會會長應具之資格、職掌、聘任及解聘。 二、分會負責法律扶助事件之審議及實際執行工作,分會會長綜理分會會務,係基金會於各地法律扶助工作之實際負責人,職位重要,責任重大,因此,分會會長以具備法學或相關專門學識之人擔任較為妥適,並應由基金會報請司法院院長核定後聘任,以示慎重。分會會長有自行辭職或不適任情形應予解聘時,亦應經基金會報請司法院院長核定後予以解聘。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四十五條移列。 二、原條文第二項增訂執行秘書之聘任、解任亦得由執行長報請基金會為之,俾增用人之彈性,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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