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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扶助法 第 4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分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專任,應具有法學或相關專門學識,承分會會長之命處理會務。
  2. 執行秘書之聘任、解任,由執行長或分會會長報請基金會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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