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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扶助法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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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分會設審查委員會,置委員若干人,任期三年,均為無給職。
  2. 2.審查委員會委員,由分會會長推舉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律師、軍法官或其他具有法學專門學識之學者、專家,報請基金會聘任之;其有辭職或不適任之情形者,應由分會會長報請基金會予以解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法律扶助法第 45 條規定,各分會設審查委員會,委員由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律師、軍法官等具法學專長者推舉聘任,任期三年、無給職。

Q · 我的法律扶助申請是誰在審查?

分會審查委員會審,委員多為現任司法人員與律師

依法律扶助法第 45 條,法律扶助申請由各地分會的「審查委員會」審查,而非基金會職員。委員由分會會長從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律師、軍法官,或其他具法學專門學識的學者專家中推舉,報請基金會聘任,任期三年、無給職。換句話說,可能是現任法官或檢察官,用職業視角評估你的案件有沒有勝訴可能、值不值得投入公費律師。

白話解讀

你的法律扶助申請最終是誰決定?很多人以為是基金會的職員,其實不是。每個分會設有「審查委員會」,委員從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律師、軍法官,或其他具有法學專門學識的學者專家中選出,由分會會長推舉、報請基金會聘任,任期三年、無給職。這意味著:現任司法人員可能正在審查你的扶助申請、評估你的案件值不值得用公費請律師。為什麼這樣設計?因為法律扶助的核心問題是「這個案子有沒有勝訴可能、是不是值得投入有限的公共資源」,這需要真正懂訴訟、看過大量案件的人來判斷。讓沒有實務經驗的人來評估,會把資源用在沒救的案子上,真正需要的人反而排不到。但這個設計也有它的代價:審查的標準會偏向職業司法人員的視角,可能讓一些「法律上難打但社會上重要」的案件被低估。

法律定性

審查委員會是法律扶助法第 45 條於各地分會設置的合議審查組織,委員由具法學專門學識的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律師、軍法官或學者專家組成,任期三年、無給職,負責判斷法律扶助申請的准駁與資源分配。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的法扶申請到底是誰在審?

是分會的審查委員會。委員包括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律師、軍法官,或其他具法學專長的學者專家。每個分會的委員組成不同,會反映該地區的法律生態。內行人提示:你看不到誰具體審你的案件(合議制三人決定),但每個分會的審查委員名單其實是公開資訊,可從基金會網站查詢,了解委員背景可幫你判斷申請書該怎麼寫。

Q2為什麼讓法官可以審查我的法扶申請?這不會利益衝突嗎?

立法理由是法官最懂訴訟、最能判斷案件勝訴可能,避免把有限資源浪費在沒救的案子上。法官擔任審查委員時應依迴避規定,不審理自己承辦的案件當事人。內行人提示:如果你發現審查委員中有人與你案件對手有明顯關聯(同事務所、師生關係、共同辦案紀錄),可主動要求迴避,但實務上必須舉證具體偏頗事由,不能只說『感覺有問題』。

Q3法律扶助申請是誰在審查?

各地分會的審查委員會,委員多為現任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與律師,採合議制決定准駁。

Q4審查委員會委員有哪些人組成?

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律師、軍法官,或其他具法學專門學識的學者專家,由分會會長推舉、基金會聘任。

Q5審查委員的任期和待遇是什麼?

任期三年、均為無給職;有辭職或不適任情形時,由分會會長報請基金會解任。

Q6什麼是法扶申請的『無勝訴之望』?

審查委員以職業視角評估案件勝負,認為幾乎無勝訴空間時可駁回申請,並非看不起申請人。

Q7法扶申請怎麼寫才容易通過審查?

與其訴苦,不如附具體證據清單、引用法律條文、說明預期訴訟策略,對應審查委員的職業判斷邏輯。

Q8申請被駁回後怎麼辦?

書面要求附詳細駁回理由,作為重新申請或向覆議委員會(第 48、49 條)聲請覆議的起點。

Q9怎麼查審我案件的委員背景?

各分會審查委員名單為公開資訊,可從法律扶助基金會網站查詢,了解委員結構有助調整申請書寫法。

Q10怎麼要求審查委員迴避?

向分會提出並舉證具體偏頗事由(如與對手同事務所、師生或共同辦案關係),不能僅以感覺主張。

Q11審查委員會 vs 覆議委員會差在哪?

審查委員會作成初次准駁決定(第 45-47 條),覆議委員會審理不服該決定的覆議案件(第 48、49 條),兩者委員不得兼任。

Q12台灣委員會審查制 vs 德國法院審查制差在哪?

台灣由獨立審查委員會合議,德國 Prozesskostenhilfe 由承審法院直接審查,制度設計與中立性考量不同。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総合法律支援法に基づく日本司法支援センター(法テラス)の代理援助・書類作成援助の審査制度
韓國법률구조법에 따른 대한법률구조공단의 법률구조 심사 절차
中國《法律援助法》(2022年施行) 規定之法律援助機構受理與審查制度
德國Prozesskostenhilfe / Beratungshilfe — 由法院依 ZPO §§ 114 ff. / BerHG 審查,採法院審查制而非獨立委員會
法國aide juridictionnelle — 由 bureau d'aide juridictionnelle (BAJ) 依 loi n° 91-647 審查
美國Legal Services Corporation 資助之地方法律援助機構自行受理審查(無全國統一委員會)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921223 制定)

分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專任,應具有法學或相關專門學識,承分會會長之命處理會務。   執行秘書之聘任及解聘,由分會會長報請基金會為之。

立法理由本條明定分會置執行秘書一人,並定其職掌及應具之資格。執行秘書係承分會會長之命,專責處理分會會務,必須專職,始能勝任,其聘任及解聘均由分會會長報請基金會為之。

(1040615 全文修正)

分會設審查委員會,置委員若干人,任期三年,均為無給職。   審查委員會委員,由分會會長推舉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律師、軍法官或其他具有法學專門學識之學者、專家,報請基金會聘任之;其有辭職或不適任之情形者,應由分會會長報請基金會予以解任。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四十六條移列。   二、為使審查委員會委員來源更多元,爰於原條文第二項增列「公設辯護人」之資格,並酌作文字修正。

  • 公設辯護人名詞
(0921223 制定)

本條明定分會置執行秘書一人,並定其職掌及應具之資格。執行秘書係承分會會長之命,專責處理分會會務,必須專職,始能勝任,其聘任及解聘均由分會會長報請基金會為之。

(1040615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四十六條移列。   二、為使審查委員會委員來源更多元,爰於原條文第二項增列「公設辯護人」之資格,並酌作文字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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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扶助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律扶助法第 45 條規定:「分會設審查委員會,置委員若干人,任期三年,均為無給職。審查委員會委員,由分會會長推舉法官、檢察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律扶助法第 4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法律扶助法第 4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