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法律扶助法第 45 條規定,各分會設審查委員會,委員由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律師、軍法官等具法學專長者推舉聘任,任期三年、無給職。
Q · 我的法律扶助申請是誰在審查?
分會審查委員會審,委員多為現任司法人員與律師
依法律扶助法第 45 條,法律扶助申請由各地分會的「審查委員會」審查,而非基金會職員。委員由分會會長從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律師、軍法官,或其他具法學專門學識的學者專家中推舉,報請基金會聘任,任期三年、無給職。換句話說,可能是現任法官或檢察官,用職業視角評估你的案件有沒有勝訴可能、值不值得投入公費律師。
你的法律扶助申請最終是誰決定?很多人以為是基金會的職員,其實不是。每個分會設有「審查委員會」,委員從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律師、軍法官,或其他具有法學專門學識的學者專家中選出,由分會會長推舉、報請基金會聘任,任期三年、無給職。這意味著:現任司法人員可能正在審查你的扶助申請、評估你的案件值不值得用公費請律師。為什麼這樣設計?因為法律扶助的核心問題是「這個案子有沒有勝訴可能、是不是值得投入有限的公共資源」,這需要真正懂訴訟、看過大量案件的人來判斷。讓沒有實務經驗的人來評估,會把資源用在沒救的案子上,真正需要的人反而排不到。但這個設計也有它的代價:審查的標準會偏向職業司法人員的視角,可能讓一些「法律上難打但社會上重要」的案件被低估。
審查委員會是法律扶助法第 45 條於各地分會設置的合議審查組織,委員由具法學專門學識的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律師、軍法官或學者專家組成,任期三年、無給職,負責判斷法律扶助申請的准駁與資源分配。
是分會的審查委員會。委員包括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律師、軍法官,或其他具法學專長的學者專家。每個分會的委員組成不同,會反映該地區的法律生態。內行人提示:你看不到誰具體審你的案件(合議制三人決定),但每個分會的審查委員名單其實是公開資訊,可從基金會網站查詢,了解委員背景可幫你判斷申請書該怎麼寫。
立法理由是法官最懂訴訟、最能判斷案件勝訴可能,避免把有限資源浪費在沒救的案子上。法官擔任審查委員時應依迴避規定,不審理自己承辦的案件當事人。內行人提示:如果你發現審查委員中有人與你案件對手有明顯關聯(同事務所、師生關係、共同辦案紀錄),可主動要求迴避,但實務上必須舉證具體偏頗事由,不能只說『感覺有問題』。
各地分會的審查委員會,委員多為現任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與律師,採合議制決定准駁。
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律師、軍法官,或其他具法學專門學識的學者專家,由分會會長推舉、基金會聘任。
任期三年、均為無給職;有辭職或不適任情形時,由分會會長報請基金會解任。
審查委員以職業視角評估案件勝負,認為幾乎無勝訴空間時可駁回申請,並非看不起申請人。
與其訴苦,不如附具體證據清單、引用法律條文、說明預期訴訟策略,對應審查委員的職業判斷邏輯。
書面要求附詳細駁回理由,作為重新申請或向覆議委員會(第 48、49 條)聲請覆議的起點。
各分會審查委員名單為公開資訊,可從法律扶助基金會網站查詢,了解委員結構有助調整申請書寫法。
向分會提出並舉證具體偏頗事由(如與對手同事務所、師生或共同辦案關係),不能僅以感覺主張。
審查委員會作成初次准駁決定(第 45-47 條),覆議委員會審理不服該決定的覆議案件(第 48、49 條),兩者委員不得兼任。
台灣由獨立審查委員會合議,德國 Prozesskostenhilfe 由承審法院直接審查,制度設計與中立性考量不同。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分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專任,應具有法學或相關專門學識,承分會會長之命處理會務。 執行秘書之聘任及解聘,由分會會長報請基金會為之。
立法理由本條明定分會置執行秘書一人,並定其職掌及應具之資格。執行秘書係承分會會長之命,專責處理分會會務,必須專職,始能勝任,其聘任及解聘均由分會會長報請基金會為之。
分會設審查委員會,置委員若干人,任期三年,均為無給職。 審查委員會委員,由分會會長推舉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律師、軍法官或其他具有法學專門學識之學者、專家,報請基金會聘任之;其有辭職或不適任之情形者,應由分會會長報請基金會予以解任。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四十六條移列。 二、為使審查委員會委員來源更多元,爰於原條文第二項增列「公設辯護人」之資格,並酌作文字修正。
本條明定分會置執行秘書一人,並定其職掌及應具之資格。執行秘書係承分會會長之命,專責處理分會會務,必須專職,始能勝任,其聘任及解聘均由分會會長報請基金會為之。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四十六條移列。 二、為使審查委員會委員來源更多元,爰於原條文第二項增列「公設辯護人」之資格,並酌作文字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