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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扶助法 第 4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審查委員會之審議決定,由三人合議行之。
  2. 前項審議之決定應附理由,並以書面為之。
  3. 前條所定事項之審議辦法,由基金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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