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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扶助法 第 5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監察人職權如下: 一、基金會業務推展及執行業務人員之監督。 二、基金、存款及其他財產之稽。 三、財務狀況之檢查。 四、決算之審議。
  2. 監察人獨立行使職權,必要時得召開監察人會議行使之。
  3. 監察人得列席董事會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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