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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扶助法 第 5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基金會置常務監察人一人,由全體監察人互選,並由基金會報請司法院院長核定後聘任之;任期與監察人同。
  2. 監察人會議由常務監察人召集之。
  3. 前項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監察人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監察人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4. 常務監察人於任期中辭職、喪失監察人身分或有其他不適任之情形者,應由基金會報請司法院院長核定後解任之。
  5. 前項情形,主管機關得限期命基金會改選常務監察人;任期至前任常務監察人任期屆滿之日止。未改選前,由監察人互推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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