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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扶助法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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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董事、監察人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謀本人或第三人之利益。
  2. 2.董事、監察人相互間,不得有或曾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
  3. 3.董事、監察人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基金會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
  4. 4.前三項之規定,於執行長及副執行長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法律扶助法第55條要求基金會董監事遵守利益迴避、親屬迴避與近親任用迴避三項規定,並準用於執行長、副執行長,違反者得依第59條糾正或解任。

Q · 公益基金會董事,太太能在同一基金會當會計嗎?

不行,配偶不得任會計、人事或總務

依法律扶助法第55條第3項,董事、監察人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基金會總務、會計及人事三項職務。所以你一旦接任董事或監察人,配偶若任會計就立即違反規定,基金會必須讓其調職或離職,否則主管機關得依第59條糾正。執行長、副執行長同樣準用。

白話解讀

你以為基金會董事就是掛名榮譽職?這條把它變成一張燙手的責任清單。法律扶助基金會拿的是國家預算,幫的是付不起律師的弱勢。如果董事可以利用職務替自己或親戚撈好處、可以讓夫妻檔同時坐在董事會、可以讓兒子當會計女兒當人事,這個基金會就會變成家族企業,扶助經費可能跑進自己人口袋。這條把三條防線一次架好:第一道是利益迴避,禁止用職權圖利;第二道是親屬迴避,董監之間不能有配偶或三親等內的血親姻親;第三道是任用迴避,董監的近親不能掌管總務、會計、人事這三個錢與權的關鍵職位。執行長、副執行長同樣比照辦理。一旦違反,不只是道德問題,主管機關可以依第59條糾正甚至解任。

法律定性

法律扶助法第55條為法律扶助基金會治理的迴避條款,建立三道防線:利益迴避(不得假借職務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利本人或第三人)、親屬迴避(董監事相互間不得有或曾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近親任用迴避(董監事近親不得擔任總務、會計、人事),且全部準用於執行長及副執行長。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跟另一位董事是表兄弟,這算嗎?

表兄弟是四親等旁系血親,本條第2項規範到三親等以內,所以表兄弟、堂兄弟都不在禁止範圍。真正落入禁區的是兄弟姊妹(二親等)、伯叔姑姨舅與姪甥(三親等)、岳父母公婆與媳婦女婿(一親等姻親)。上任前用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伯叔姑舅姨、姪甥這條清單對一遍最快。

Q2我跟配偶已經離婚多年,現在他也被提名董事,可以嗎?

不行。第2項白紙黑字寫「或曾有」配偶關係,這是2015年全文修正特別加進去的。就算離婚二十年、互不往來,只要曾有過配偶關係就構成迴避事由,主管機關備查時會直接擋下。再婚家庭中的前姻親關係最常踩雷,提名前必須揭露。

Q3我老婆在基金會當會計很多年了,現在我被推薦當監察人會不會出事?

會出事,問題在你這邊。第3項規定董監之配偶及三親等血親姻親不得擔任總務、會計、人事。你一旦接任監察人,配偶就立刻違反規定,基金會必須讓她調職或離職。實務上兩條路:你婉拒提名,或配偶先調到不受禁止的職位,且須在你正式上任前完成,否則一上任就違法。

Q4法律扶助法第55條是什麼?

規範法扶基金會董監事的三道迴避:利益迴避、親屬迴避、近親任用迴避,並準用執行長與副執行長,是基金會治理防弊的核心條款。

Q5三道迴避防線差在哪?

利益迴避管的是職務圖利、親屬迴避管的是董監彼此的親屬關係、任用迴避管的是近親不得掌會計人事總務,三者規範對象與禁止內容都不同。

Q6什麼叫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

血親含父母子女(一)、兄弟姊妹祖父母(二)、伯叔姑舅姨姪甥曾祖父母(三);姻親依配偶之血親同等計算。表兄弟為四親等不在內。

Q7利益迴避跟一般公務員迴避差在哪?

法扶基金會雖是私法人但領國家預算、被當準行政機關監督,故迴避紅線比照行政法人法與公職利益衝突迴避法,標準近於公務體系。

Q8就任法扶董監事前怎麼做親屬盤點?

取得完整董監名單→以三親等清單逐一比對(含曾有的離婚前配偶與前姻親)→盤點近親是否任會計人事總務→需調整者先處理。

Q9怎麼證明自己已盡迴避義務?

表決前主動揭露利益關係並聲請退席,把揭露與迴避白紙黑字寫進會議紀錄,這份紀錄就是日後最有力的免責證據。

Q10被依第55條解任後還能救濟嗎?

解任屬行政處分,受處分人應於送達次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涉及刑事背信另計追訴時效。

Q11近親已在基金會任會計,要花多少時間處理?

無固定費用,重點是時程:須在你正式上任前完成調職或離職,否則一上任即違法,建議提名階段就同步啟動。

Q12表兄弟同進董事會算違反第55條嗎?

不算。表兄弟是四親等旁系血親,超出三親等界線,不在禁止範圍;但兄弟姊妹、伯叔姑舅姨姪甥就會踩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防線規範對象禁止內容違反後果
利益迴避(第1項)董事、監察人假借職務權力、機會、方法圖利本人或第三人主管機關依第59條糾正、解任,重者涉刑法背信
親屬迴避(第2項)董事、監察人相互間有或曾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備查遭擋、須一方退出
任用迴避(第3項)董監事之配偶及三親等親屬擔任總務、會計、人事職務近親須調職或離職
準用(第4項)執行長、副執行長比照前三項全部任命案備查遭駁回

規範對象

利益迴避(第1項)
董事、監察人
親屬迴避(第2項)
董事、監察人相互間
任用迴避(第3項)
董監事之配偶及三親等親屬
準用(第4項)
執行長、副執行長

禁止內容

利益迴避(第1項)
假借職務權力、機會、方法圖利本人或第三人
親屬迴避(第2項)
有或曾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
任用迴避(第3項)
擔任總務、會計、人事職務
準用(第4項)
比照前三項全部

違反後果

利益迴避(第1項)
主管機關依第59條糾正、解任,重者涉刑法背信
親屬迴避(第2項)
備查遭擋、須一方退出
任用迴避(第3項)
近親須調職或離職
準用(第4項)
任命案備查遭駁回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総合法律支援法(日本司法支援センター「法テラス」役員の利益相反・忠実義務規定)
韓國법률구조법(대한법률구조공단 임원의 이해충돌 방지 규정)
中國法律援助法(2022 年施行,法律援助機構及人員利益衝突回避)
德國功能對照(非條號對應):§§ 20–21 VwVfG 公務迴避 + §§ 80 ff. BGB 財團法人治理;德國法律扶助為法院主管之 Prozesskostenhilfe,無基金會結構
法國功能對照(非條號對應):aide juridictionnelle 由 bureaux d'aide juridictionnelle 管理(loi n° 91-647),適用公部門利益衝突/déport 規則
美國Legal Services Corporation Act(42 U.S.C. § 2996 et seq.)對 LSC 董事會成員之利益衝突與迴避規範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921223 制定)

基金會應依設立目的,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並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六個月陳報主管機關。   基金會應將年度工作報告、決算及財產清冊於會計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按主管機關就基金會業務及財務狀況之監督,容或有事前、事中及事後監督三種態樣。本條第一項規定基金會應依設立之目的,擬定工作計劃及經費預算,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六個月陳報主管機關,俾便主管機關為事前之審核及作為編列概算補助之參考,係屬事前之監督機制。第二項規定基金會應將年度工作報告、決算及財產清冊於會計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則屬事後之監督機制。

(1040615 全文修正)

董事、監察人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謀本人或第三人之利益。   董事、監察人相互間,不得有或曾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   董事、監察人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基金會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   前三項之規定,於執行長及副執行長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明定董事、監察人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   三、為避免形成濫用私人之現象,爰參考行政法人法第二十條之法例,增訂第二項至第四項。

  • 監察人名詞
  • 第三人名詞
(0921223 制定)

按主管機關就基金會業務及財務狀況之監督,容或有事前、事中及事後監督三種態樣。本條第一項規定基金會應依設立之目的,擬定工作計劃及經費預算,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六個月陳報主管機關,俾便主管機關為事前之審核及作為編列概算補助之參考,係屬事前之監督機制。第二項規定基金會應將年度工作報告、決算及財產清冊於會計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則屬事後之監督機制。

(1040615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明定董事、監察人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   三、為避免形成濫用私人之現象,爰參考行政法人法第二十條之法例,增訂第二項至第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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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扶助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律扶助法第 55 條規定:「董事、監察人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謀本人或第三人之利益。董事、監…」(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律扶助法第 5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法律扶助法第 5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