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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扶助法 第 5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董事、監察人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謀本人或第三人之利益。
  2. 董事、監察人相互間,不得有或曾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
  3. 董事、監察人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基金會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
  4. 前三項之規定,於執行長及副執行長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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