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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基金會之組織及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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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扶助法
第 5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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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
監察人
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謀本人或
第三人
之利益。
董事、監察人相互間,不得有或曾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
董事、監察人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基金會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
前三項之規定,於執行長及副執行長準用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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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法律扶助之申請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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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扶助律師及其酬金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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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救濟程序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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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基金會之組織及監督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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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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