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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扶助法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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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基金會應依設立目的,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並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六個月陳報主管機關
  2. 2.基金會應將年度工作報告、決算及財產清冊於會計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法律扶助法第56條要求法扶基金會於會計年度開始前6個月送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年度結束後2個月內送決算與財產清冊供法務部備查。

Q · 法扶基金會的年度計畫和決算什麼時候要送、送給誰?

年度開始前6個月送計畫、結束後2個月內送決算給法務部

依法律扶助法第56條,法律扶助基金會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六個月(即每年6月30日前),將下一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陳報主管機關(法務部);並於會計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即每年2月28日前),將年度工作報告、決算及財產清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事前計畫是政府編列補助的依據,事後報告是社會監督資源流向的關鍵。

白話解讀

公益基金會的錢從哪來、花到哪去,外人通常看不到。這條替你打開了那扇窗。它要求法律扶助基金會在每個會計年度開始前六個月,就得把下一年的工作計畫和經費預算交給主管機關(法務部);會計年度結束後兩個月內,要交出年度工作報告、決算和財產清冊。換句話說,基金會不是收了錢就關門做事,而是事前要說清楚要做什麼、事後要證明做了什麼。這個「事前計畫+事後報告」的雙重節奏,是政府能合理編列下年度補助、社會大眾能監督扶助資源流向的關鍵。如果你是律師想接法扶案件、或是想申請扶助的弱勢民眾,這條決定了基金會的服務量能會不會在下個年度突然縮水。

法律定性

法律扶助法第56條為法律扶助基金會的年度課責條文,課予基金會兩項時程義務:一是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六個月陳報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二是於會計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報送年度工作報告、決算及財產清冊供主管機關備查,構成公益財團法人「事前計畫、事後報告」的雙重透明機制。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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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眾可以調閱基金會的年度決算嗎?

可以。基金會雖是私法人,但因接受政府補助並依法律扶助法第56條向法務部報備,民眾可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向法務部申請提供。向法務部申請會拿到完整版(含分會明細),基金會官網多為摘要版,兩者並讀才能看到問題。

Q2為什麼修法把報告時程從一個月延長到兩個月?

2015年全文修正時,將會計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送決算改為兩個月內。因年度工作報告、決算、財產清冊需經會計師查核與董事會決議才能定稿,一個月過於緊湊。實務上仍很緊,許多公益財團法人會在一月初先送初稿、二月底前再送修正版。

Q3年度計畫和決算分別要在什麼時候送?

事前計畫:會計年度開始前六個月,即每年6月30日前送下一年度工作計畫與經費預算;事後報告:會計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即每年2月28日前送上年度工作報告、決算與財產清冊。

Q4法律扶助法第56條是什麼?

規範法扶基金會年度工作計畫、預算與決算陳報時程的課責條文,是公益透明的雙重機制。

Q5事前計畫和事後報告差在哪?

事前是年度開始前6個月送計畫與預算供編列補助,事後是年度結束後2個月內送決算與財產清冊供監督,時點與功能不同。

Q6「備查」是什麼意思?

將已完成事項陳報主管機關知悉存查,與須事前核准的「核備」不同,主管機關原則上不再實質審核同意。

Q7這條和財團法人法的年度報告差在哪?

本條是法扶基金會的特別規範且設明確雙時程,財團法人法第24條是一般財團法人年度報告的對照規範。

Q8民眾怎麼調閱基金會的年度決算?

年度結束後2個月(2月底)後,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向法務部書面申請,可取得含分會明細的完整版。

Q9基金會怎麼符合第56條的時程?

每年6月底前完成下年度計畫與預算編列,2月底前完成決算並備董事會決議與會計師簽證資料。

Q10遲交要怎麼補救?

主動向主管機關書面說明原因並提請展延,不要靜默逾期,否則影響補助評估與涉第59條處分。

Q11怎麼判斷決算內容是否造假?

比對年度工作報告的案件統計與決算數字是否對得起來,並向法務部調完整版與官網摘要版並讀。

Q12法律扶助法第56條 vs 第57條差在哪?

第56條是基金會主動的固定年度陳報義務,第57條是主管機關得隨時命基金會就特定事項提出報告的監督權。

立法沿革 2

(0921223 制定)

主管機關為監督基金會業務之正常運作,得命基金會就其業務、會計及財產相關事項提出報告,並得派員檢查其業務、帳冊及其他文件。

立法理由為確保基金會之正常運作,本條明定主管機關對基金會有命令基金會提出報告及派員檢查業務之權,屬事中之監督機制。

(1040615 全文修正)

基金會應依設立目的,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並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六個月陳報主管機關。   基金會應將年度工作報告、決算及財產清冊於會計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五十五條移列。   二、年度工作報告、決算及財 產清冊之內容,皆屬基金會之重大事項與業務,原條文第二項規定於會計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陳報主管機關,時程過於緊迫,爰修正為會計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為之。

  • 主管機關名詞
(0921223 制定)

為確保基金會之正常運作,本條明定主管機關對基金會有命令基金會提出報告及派員檢查業務之權,屬事中之監督機制。

(1040615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五十五條移列。   二、年度工作報告、決算及財 產清冊之內容,皆屬基金會之重大事項與業務,原條文第二項規定於會計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陳報主管機關,時程過於緊迫,爰修正為會計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為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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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扶助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律扶助法第 56 條規定:「基金會應依設立目的,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並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六個月陳報主管機關。基金會應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律扶助法第 5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法律扶助法第 5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