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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扶助法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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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機關為監督基金會業務之正常運作,得命基金會就其業務、會計及財產相關事項提出報告,並得派員檢查其業務。
  2. 2.主管機關為前項監督時,得命基金會提出證明文件、簿冊及相關資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法律扶助法第 57 條授權主管機關命基金會提報告、派員檢查業務,並得調取證明文件與簿冊。

Q · 主管機關可以隨時進法扶基金會檢查嗎?

可以,主管機關得命報告並派員檢查業務

依法律扶助法第 57 條第 1 項,主管機關(法務部)為監督基金會業務正常運作,得命基金會就業務、會計及財產提出報告,並得派員檢查業務;第 2 項並授權命基金會提出證明文件、簿冊及相關資料。條文用「得」字,代表機關有裁量權,可不定期進場,不以事前通知為要件。

白話解讀

你可能覺得「主管機關監督」這幾個字很官腔,但對基金會內部來說,這條等於是法務部隨時可以走進大門的通行證。它授權主管機關在認為必要時,命令基金會就業務、會計、財產提出報告,還能直接派員到基金會檢查業務運作。第二項補上一刀:檢查時可以要求基金會提出證明文件、簿冊、相關資料,不是只看官方版簡報。和第56條(事前計畫、事後決算)並列來看:第56條是固定節奏的書面報告,這條是不定期、可進場的實地檢查。為什麼這麼設計?因為書面總可以美化,實地看帳本、看案件卷宗、看採購單據才能抓到問題。對基金會員工而言,這條意味著你的工作紀錄隨時可能被翻開;對律師、扶助對象、捐款人而言,這條是你檢舉異常後法務部能真的動起來的法律依據。

法律定性

法律扶助法第 57 條為主管機關對法律扶助基金會的業務監督條款,賦予法務部兩道工具:第一項得命基金會就業務、會計及財產提出報告並派員實地檢查;第二項得進一步命基金會提出證明文件、簿冊及相關資料,構成基金會自治權之外部課責界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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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主管機關可以無預警進來檢查嗎?

可以。本條第 1 項用「得派員檢查其業務」,沒有規定必須事前通知或預告,實務上既有預先發文約定時間,也有突擊檢查。突擊檢查多半用於懷疑帳冊或卷宗可能被湮滅、修改的情況。內行人提示:遇到自稱主管機關派員的人到場,第一件事是要求出示公文與身分證明、影印存查。

Q2派員檢查能看到個案卷宗嗎?涉及受扶助人隱私怎麼辦?

可以看。本條第 2 項授權主管機關命基金會提出證明文件、簿冊及相關資料,個案卷宗屬業務監督必要範圍,但承辦人員依公務員服務法及個資法仍有保密義務。實務上基金會會以遮蔽姓名、身分證字號等去識別化方式提交,兼顧監督需求與個資保護。

Q3法律扶助法第 57 條是什麼?

授權主管機關(法務部)監督法律扶助基金會,得命基金會就業務、會計及財產提出報告、派員實地檢查業務,並得調取證明文件、簿冊及相關資料,是基金會自治權的監督天花板。

Q4誰是法律扶助基金會的主管機關?

法務部。董監事雖由司法院院長遴聘,但業務監督權在法務部,依本條行使。

Q5什麼叫派員檢查業務?

主管機關指派人員到基金會現場查核業務運作,可看帳本、卷宗、採購單據,不只看官方版簡報。

Q6第 56 條和第 57 條差在哪?

第 56 條是固定節奏的書面報告,第 57 條是不定期、可進場的實地檢查;前者基金會主動提,後者主管機關主動命。

Q7民眾怎麼依本條檢舉基金會異常?

蒐集具體事證 → 書面向法務部陳情並引用第 57 條第 1 項 → 請求依第 2 項調取原始文件 → 結案不服可向監察院或立委陳情。

Q8基金會收到檢查命令該怎麼配合?

依限完整提交資料,不以商業機密或個資為由拒絕;派員到場時指派專人協助、保存交付清冊與簽收紀錄。

Q9認為檢查程序違法可以怎麼救濟?

配合的同時保留書面異議,待後續糾正或解任處分送達時,於次日起 30 日內提起訴願。

Q10怎麼確認到場者真的是主管機關派員?

要求出示公文與身分證明並影印存查,這既是合理程序也保護承辦人員自己。

Q11法律扶助法 57 條 vs 財團法人法 25 條差在哪?

財團法人法 25 條是一般財團法人監督的通則,法扶法 57 條是針對法扶基金會的特別規定,監督密度更高。

Q12業務檢查 vs 一般行政調查差在哪?

本條是針對特定受監督法人的常態監督權,行政程序法 36 條職權調查則是個案行政程序的一般性規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日本総合法律支援法(日本司法支援センター「法テラス」への法務大臣の監督・検査権)
韓國법률구조법(대한법률구조공단에 대한 법무부의 감독)
中國法律援助法(2021)司法行政部门对法律援助机构的监督管理
美國Legal Services Corporation Act, 42 U.S.C. §2996 et seq.(LSC 之聯邦監督與審計)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921223 制定)

基金會應訂定會計制度,並應妥適保存相關會計簿籍及憑證,以備監事及主管機關查核。

立法理由本條明定基金會之會計監督機制,要求基金會應妥適保存相關會計簿籍及憑證,以備監事及主管機關之查核。

(1040615 全文修正)

主管機關為監督基金會業務之正常運作,得命基金會就其業務、會計及財產相關事項提出報告,並得派員檢查其業務。   主管機關為前項監督時,得命基金會提出證明文件、簿冊及相關資料。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五十六條移列。   二、主管機關為監督查核基金會之業務運作,時有須命基金會提出證明文件、簿冊及相關資料之必要,原條文文義未臻明確,爰酌作文字修正,並分定兩項規定予以區別。

  • 主管機關名詞
(0921223 制定)

本條明定基金會之會計監督機制,要求基金會應妥適保存相關會計簿籍及憑證,以備監事及主管機關之查核。

(1040615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五十六條移列。   二、主管機關為監督查核基金會之業務運作,時有須命基金會提出證明文件、簿冊及相關資料之必要,原條文文義未臻明確,爰酌作文字修正,並分定兩項規定予以區別。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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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扶助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律扶助法第 57 條規定:「主管機關為監督基金會業務之正常運作,得命基金會就其業務、會計及財產相關事項提出報告,並得派員檢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律扶助法第 5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法律扶助法第 5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