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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基金會之組織及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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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扶助法
第 5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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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
為監督基金會業務之正常運作,得命基金會就其業務、會計及財產相關事項提出報告,並得派員檢查其業務。
主管機關為前項監督時,得命基金會提出證明文件、簿冊及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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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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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法律扶助之申請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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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扶助律師及其酬金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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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救濟程序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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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基金會之組織及監督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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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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