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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扶助法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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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會應訂定會計制度,並應妥適保存相關會計簿籍及憑證,以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法律扶助法第 58 條要求基金會訂定會計制度並妥適保存會計簿籍及憑證,以備查核,是整個財務監督體系的地基。

Q · 法律扶助基金會的帳和憑證一定要留嗎?要留多久?

要。本條強制訂會計制度並妥適保存憑證備查

依法律扶助法第 58 條,基金會必須訂定正式會計制度,並妥適保存會計簿籍及憑證,以備查核。本條未明定年限,實務上比照商業會計法第 38 條(會計憑證至少 5 年、會計帳簿至少 10 年)辦理最為穩當。2015 年全文修正刪除「以備監事及主管機關查核」字樣,將查核對象由列舉改為一般性,捐款人、會計師、檢調、法院都可能依法調閱。

白話解讀

這條只有一句話,但它撐起整個監督體系。所有第56條的決算報告、第57條的派員檢查能查到什麼,都取決於基金會有沒有按部就班記帳、有沒有把原始憑證留下來。基金會應該訂定自己的會計制度(不是隨便記、而是有正式的會計政策與作業辦法),並妥適保存會計簿籍、單據、合約、收據等憑證以備查核。2015年修法刪掉了「以備監事及主管機關查核」這幾個字,原因很重要:保存憑證的對象不只是內部監事和法務部,捐款人、受扶助民眾、未來的會計師、甚至法院都可能來查。換句話說,憑證不是給上面看的,是給所有可能有正當理由查問的人看的。對基金會員工來說,這條意味著「不能用便條紙當收據、不能口頭交辦支出、不能憑藉個人記憶說明錢的流向」。

法律定性

法律扶助法第 58 條為法律扶助基金會財務課責的基礎性義務規範,要求基金會訂定正式會計制度,並妥適保存會計簿籍與憑證以備查核,是第 56 條決算報告、第 57 條派員檢查等監督機制得以運作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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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會計憑證要保存多久?

本條只寫「妥適保存」沒有明定年限。實務上參照商業會計法第38條:會計憑證至少5年、會計帳簿至少10年。基金會雖非營利事業,但因為要因應主管機關、會計師、檢調、立委等不同對象的查核,比照商業會計法甚至更長期保存最為穩當。涉及訴訟扶助個案的卷宗,建議與會計憑證連動保存。

Q22015年修法為什麼把「以備監事及主管機關查核」刪掉?

立法理由寫得很直接:基金會妥適保存會計簿籍及憑證,不是只給監察人和主管機關看,捐款人、會計師、檢調、法院、立法委員都可能依法查核。刪掉這幾個字是為了避免反面解讀說「只有監事和主管機關才能查」,實際上是擴大義務範圍。

Q3法律扶助法第 58 條規定什麼?

要求法律扶助基金會訂定正式會計制度,並妥適保存會計簿籍及憑證以備查核,是財務課責的基礎義務。

Q4什麼叫「妥適保存」會計憑證?

須有正式歸檔、編號、索引、防劣化與可調閱的保存方式,不能用便條紙當收據或口頭交辦支出。

Q5「以備查核」的查核對象包含誰?

2015 修法後由列舉擴大為一般性,含主管機關、監事、會計師、檢調、法院、立委,乃至捐款人。

Q6會計簿籍跟會計憑證差在哪?

憑證是發票、合約、收據等原始單據;簿籍是總帳、明細帳等帳冊。保存年限不同(5 年 vs 10 年)。

Q7基金會怎麼建立合規的會計憑證保存制度?

訂書面會計制度 → 憑證編號歸檔索引 → 設保存年限 → 電子備份防劣化 → 建立調閱查核程序。

Q8會計憑證要保存幾年才安全?

比照商業會計法第 38 條:會計憑證至少 5 年、會計帳簿至少 10 年;涉訴個案文件建議連動延長。

Q9前任留下的憑證殘缺,新承辦人怎麼辦?

立即盤點現況、補建索引與電子備份,並書面陳報主管,避免繼承前任的法律風險。

Q10面對檢調或法院調閱憑證要準備什麼?

備齊編號清楚的會計簿籍與原始憑證,依預設調閱程序提供;保存完整能讓清白者快速洗清嫌疑。

Q11法律扶助法 58 條 vs 商業會計法 38 條保存規定差在哪?

58 條只說「妥適保存」未定年限,38 條明定憑證 5 年、帳簿 10 年;基金會非營利但實務比照 38 條最穩。

Q12法律扶助法 58 條 vs 財團法人法 24 條會計義務差在哪?

58 條是法扶基金會的專法義務,財團法人法 24 條是一般財團法人會計與報告的對照規範,前者更聚焦課責透明。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item保存年限法源依據查核對象
會計憑證(單據、發票、合約、收據)至少 5 年商業會計法第 38 條(基金會實務比照)主管機關、會計師、檢調、法院、捐款人
會計帳簿(總帳、明細帳、日記簿)至少 10 年商業會計法第 38 條(基金會實務比照)主管機關、會計師、檢調、法院、捐款人

保存年限

會計憑證(單據、發票、合約、收據)
至少 5 年
會計帳簿(總帳、明細帳、日記簿)
至少 10 年

法源依據

會計憑證(單據、發票、合約、收據)
商業會計法第 38 條(基金會實務比照)
會計帳簿(總帳、明細帳、日記簿)
商業會計法第 38 條(基金會實務比照)

查核對象

會計憑證(單據、發票、合約、收據)
主管機關、會計師、檢調、法院、捐款人
會計帳簿(總帳、明細帳、日記簿)
主管機關、會計師、檢調、法院、捐款人

立法沿革 2

(0921223 制定)

董事不依本法行使職權,或依本法應提出之報告有虛偽不實,或不依前條規定接受查核者,主管機關得視其違反情節之輕重,為糾正或解聘之必要處分。

立法理由董事有不依本法正當行使其職權,不依主管機關之監督命令提出報告或資料,或提出虛偽之報告、資料,拒絕、妨礙或規避檢查等情形時,為使主管機關得為有效實質之監督,本條特賦予主管機關得視其情節之輕重為糾正或解聘之必要處分。

(1040615 全文修正)

基金會應訂定會計制度,並應妥適保存相關會計簿籍及憑證,以備查核。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五十七條移列。   二、基金會妥適保存會計簿籍及憑證,並非僅得供監事(修法後改為監察人)及主管機關查核,爰刪除「監事及主管機關」等文字。

  • 名詞
(0921223 制定)

董事有不依本法正當行使其職權,不依主管機關之監督命令提出報告或資料,或提出虛偽之報告、資料,拒絕、妨礙或規避檢查等情形時,為使主管機關得為有效實質之監督,本條特賦予主管機關得視其情節之輕重為糾正或解聘之必要處分。

(1040615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五十七條移列。   二、基金會妥適保存會計簿籍及憑證,並非僅得供監事(修法後改為監察人)及主管機關查核,爰刪除「監事及主管機關」等文字。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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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扶助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律扶助法第 58 條規定:「基金會應訂定會計制度,並應妥適保存相關會計簿籍及憑證,以備查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律扶助法第 5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法律扶助法第 5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