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法律扶助法第6條明定法扶基金會基金總額為新臺幣100億元,創立基金5億元第一年編足,其餘由主管機關逐年編列預算捐助。
Q · 法律扶助基金會的錢從哪裡來?有多少?
基金總額100億元,主管機關逐年編列預算捐助
依法律扶助法第6條,法律扶助基金會的基金總額為新臺幣一百億元,採分期撥付:創立基金五億元於第一個年度編足,其餘由主管機關逐年編列預算捐助,並鼓勵民間捐款。這代表法扶財源是國家以法律鎖死的法定義務,而非可有可無的善款,但每年實際可用金額仍受立法院預算審議結果影響。
100億這個數字是寫死在法律裡的。國家承諾要捐這麼多錢給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期撥付,每年從預算編列。為什麼?因為立法者看清楚一件事:訴訟平等不是口號,沒有穩定資金支撐就是空話。第一年要先給5億當創立基金,剩下的逐年補。這個結構意味著兩件事:第一,法扶不是慈善機構靠人施捨,是國家用法律強制自己每年掏錢的義務承諾。第二,因為是分期到位,基金會的可用資金其實取決於每年立法院願不願意通過預算。預算被砍的時候,影響的不是某個官僚的業績,是某個你不認識的窮人那年能不能拿到免費律師。
法律扶助法第6條為法律扶助基金會的財源基礎條款,明定基金總額為新臺幣一百億元,採「創立基金五億元先行編足、其餘逐年編列預算捐助」的分期撥付結構,並開放民間捐助,確立法律扶助為國家法定出資義務而非慈善事業。
理論上不會用完,因為法律扶助法第6條規定基金為100億且國家有持續捐助義務。但實際運作上,每年可用經費受立法院預算審議影響,加上第8條的多元經費來源共同支撐。內行人提示:某年法扶業務縮減,往往不是基金見底,而是當年度預算審議結果或案件量爆增導致排擠。
沒有。這條規定的是國家總承諾規模,採分期撥付。創立基金5億在第一年撥足,剩下95億由主管機關逐年編列預算捐助,實際撥款進度受國家整體財政狀況影響。內行人提示:要看當年法扶實際可用資源,與其只看100億的名目數字,不如看當年度的預算決算報告。
基金總額100億元,創立基金5億先編足,其餘由主管機關逐年編列預算捐助,並鼓勵民間捐款。
是法律寫死的國家出資承諾總額,象徵訴訟平等不靠善款而靠國家法定義務。
主管機關每年在政府預算中編列款項分期撥付,而非一次到位,撥款進度受財政狀況影響。
基金會成立啟動所需的第一筆資金,依第6條須於第一個年度編足預算撥付。
創立基金5億第一年編足,其餘95億由主管機關逐年編列預算分期捐助,民間捐款為補充。
看當年度法扶基金會的預算決算報告與立法院審議結果,而非只看100億名目數字。
第6條明文鼓勵民間捐助,可透過法律扶助基金會官方捐款管道捐贈。
因採逐年編列,預算縮減直接壓縮當年可用資源,申請被拒可能是預算考量而非資格不符。
法扶基金是國家依法律每年必須捐助的法定義務,慈善捐款是自願且無保證的善款。
創立基金5億一次編足穩定到位;後續95億逐年編列,受年度預算審議影響波動。
| 項目 | 金額/來源 | 撥付方式 | 穩定性 |
|---|---|---|---|
| 創立基金 | 新臺幣5億元 | 第一個年度編足預算捐助 | 一次到位 |
| 後續基金 | 新臺幣95億元(補足至100億) | 主管機關逐年編列預算捐助 | 受年度預算審議影響 |
| 民間捐助 | 不定額 | 鼓勵自由捐款 | 非保證財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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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會之基金為新臺幣一百億元,除鼓勵民間捐助外,由主管機關逐年編列預算捐助。 創立基金新臺幣五億元,由主管機關於第一個年度編足預算捐助。
立法理由一、法律扶助為一長期性且持續性之工作,需要龐大且穩定之資金,以支應業務、人事及扶助等費用。經斟酌現行強制辯護案件數量可能所需之律師費用、開辦費用暨低收入戶之人數等項目,預估開辦之初,每年支出金額達新台幣五億元左右,再斟酌外國實證,上揭費用尚可能逐年增加,為使基金會之資金運用不虞匱乏,爰明定國家捐助予基金會之基金為新台幣一百億元,俾使基金之孳息,足以穩定地供應法律扶助之需求。 二、考量一次捐助新台幣一百億元之金額,可能對國家整體財政收支造成過重之負荷,爰採分期給付之方式,明定除開辦所需之創立基金新台幣五億元,應由主管機關於第一個年度即編足預算捐助外,其餘金額得逐年編列預算補足。
基金會之基金為新臺幣一百億元,除鼓勵民間捐助外,由主管機關逐年編列預算捐助。 創立基金新臺幣五億元,由主管機關於第一個年度編足預算捐助。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一、法律扶助為一長期性且持續性之工作,需要龐大且穩定之資金,以支應業務、人事及扶助等費用。經斟酌現行強制辯護案件數量可能所需之律師費用、開辦費用暨低收入戶之人數等項目,預估開辦之初,每年支出金額達新台幣五億元左右,再斟酌外國實證,上揭費用尚可能逐年增加,為使基金會之資金運用不虞匱乏,爰明定國家捐助予基金會之基金為新台幣一百億元,俾使基金之孳息,足以穩定地供應法律扶助之需求。 二、考量一次捐助新台幣一百億元之金額,可能對國家整體財政收支造成過重之負荷,爰採分期給付之方式,明定除開辦所需之創立基金新台幣五億元,應由主管機關於第一個年度即編足預算捐助外,其餘金額得逐年編列預算補足。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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