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會之捐助及組織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宗旨。 二、名稱。 三、基金會及分會會址。 四、基金種類、數額、保管及運用方法。 五、業務項目。 六、組織。 七、人事管理。 八、業務及財務之監督及管理。 九、法律扶助之申請、審查及覆議等。 十、董事會及監察人會議。 十一、幹部及職員。 十二、會計。 十三、章程之變更。 十四、依本法授權訂定之辦法,其訂定、修正及廢止程序。 十五、財產處分之程序。 十六、解散事由、清算程序及賸餘財產之歸屬。 十七、其他依本法所定重要事項。
重點摘要法律扶助法第7條規定,法扶基金會的捐助及組織章程必須載明宗旨、組織、會計、申請審查覆議、解散清算等17款事項。
Q · 法扶基金會的章程一定要寫哪些東西?
17款都要寫,少一項基金會就站不住腳
依法律扶助法第7條,法律扶助基金會的捐助及組織章程必須載明17款事項:宗旨、名稱、會址、基金種類與運用、業務項目、組織、人事、業財監督、法律扶助之申請審查及覆議、董事會及監察人會議、幹部職員、會計、章程變更、授權辦法之訂修廢程序、財產處分程序、解散清算與賸餘財產歸屬,以及其他依本法所定重要事項。任一款缺漏,章程在法律上即有瑕疵。
基金會的章程就像它的憲法,17件事必須白紙黑字寫進去:宗旨、組織、會計、覆議程序、解散和清算規則。這聽起來像枯燥的行政規定,其實是基金會對社會的公開承諾書。你想申訴一個被拒的法扶申請?依據在章程第9款(申請、審查及覆議程序)。你想了解董事會怎麼做決策?依據在第10款。你想知道萬一基金會解散了,剩下的錢去哪裡?依據在第16款。基金會的章程不是給律師看的天書,是給每一個可能用到法扶服務的人留的查詢入口。少寫了任何一項,這個機構在法律上就站不住腳。
法律扶助法第7條為法律扶助基金會的組織法定框架條款,要求其捐助及組織章程必須完整載明17款核心事項,涵蓋宗旨、組織、財務、申請審查覆議、解散清算等面向,確保基金會運作有可被檢驗的公開依據。
在法律扶助基金會官網的「關於我們」或「法規與年報」專區可下載完整章程。第7款規定章程必須涵蓋人事管理、第12款涵蓋會計,這些都是公開的。申請被拒想覆議時,先把章程裡關於「申請、審查及覆議」那段(依本條第9款必載)印出來,比空口主張更有用。
法律扶助法是立法院通過的法律,規定基金會的法定框架;章程是基金會依本法授權訂定的內部規範,把框架填上具體運作細節。法律告訴你基金會「應該做什麼」,章程告訴你基金會「實際上怎麼做」。要挑戰具體做法,引章程比引法律更精準。
共17款,從宗旨、名稱、會址、基金運用、業務項目、組織、人事、財務監督、申請審查覆議、董事會及監察人會議,到章程變更、財產處分、解散清算與賸餘財產歸屬都必須載明,任一款缺漏章程即有法定瑕疵。
可以。法律扶助法第7條第9款明定章程必須載明「申請、審查及覆議」程序,覆議是制度設計裡本來就有的救濟管道,不必吞下不滿。
規定法扶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必須載明的17款法定事項,是基金會合法運作的組織骨架。
宗旨、名稱、會址、基金運用、業務、組織、人事、業財監督、申請審查覆議、董監會議、會計、章程變更、授權辦法程序、財產處分、解散清算與賸餘財產歸屬等。
法律扶助法是上位框架(應做什麼),章程是依授權訂定的下位細則(怎麼做),挑戰具體做法引章程更精準。
取得章程找第9款覆議段 → 確認覆議期限 → 備齊資力或勝訴可能證據 → 向分會或基金會提書面覆議。
比對章程載明的董事會、監察人會議、會計、章程變更程序,要求基金會說明是否依自訂規矩運作。
對照本條17款逐項檢查,缺漏可向主管機關司法院或基金會反映要求補正。
精準引用對應款項(如覆議引第9款、決策引第10款),比泛泛抱怨「不公平」有效得多。
主張法定權利引法律,質疑基金會具體做法引章程更精準,因為章程把法律框架填上了可檢驗的細節。
| 面向 | 法律扶助法 | 組織章程 |
|---|---|---|
| 制定者 | 立法院(國家法律) | 基金會依本法授權自訂 |
| 效力層級 | 上位框架 | 下位執行細則 |
| 內容性質 | 規定基金會應做什麼 | 規定基金會實際怎麼做 |
| 引用時機 | 主張法定權利 | 質疑基金會具體做法(更精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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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助及組織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宗旨。 二、名稱。 三、基金會及分會會址。 四、基金種類、數額、保管及運用方法。 五、業務項目。 六、組織。 七、人事管理。 八、業務及財務之監督及管理。 九、法律扶助之申請、審查及覆議等。 十、董事會及監事會。 十一、幹部及職員。 十二、會計。 十三、章程之變更。 十四、依本法授權訂定之辦法,其訂定、修正及廢止程序。 十五、財產處分之程序。 十六、解散事由、清算程序及賸餘財產之歸屬。 十七、其他依本法所定重要事項。
立法理由為健全基金會之組織,增進實際運作之順暢,並促進基金會之永續發展,有關基金會之設立宗旨、名稱、基金會及分會會址、基金種類、數額、保管及運用方法、業務項目、基金會組織、人事管理事項、業務及財務之監督管理、董事會及監事會之組織、職掌事項、幹部及職員、會計之聘任、章程之變更、財產之處分程序、法律扶助之申請、審查及覆議程序、依本法授權訂定之辦法,其訂定、修正及廢止程序、財產處分之程序、解散事由、清算程序、賸餘財產之歸屬,及其他依本法所定重要事項,均應由司法院於捐助及組織章程中載明,以供遵循。
基金會之捐助及組織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宗旨。 二、名稱。 三、基金會及分會會址。 四、基金種類、數額、保管及運用方法。 五、業務項目。 六、組織。 七、人事管理。 八、業務及財務之監督及管理。 九、法律扶助之申請、審查及覆議等。 十、董事會及監察人會議。 十一、幹部及職員。 十二、會計。 十三、章程之變更。 十四、依本法授權訂定之辦法,其訂定、修正及廢止程序。 十五、財產處分之程序。 十六、解散事由、清算程序及賸餘財產之歸屬。 十七、其他依本法所定重要事項。
立法理由原條文序文文字酌作修正;另第十款「監事會」之文字,配合第五十一條修正為「監察人會議」。
為健全基金會之組織,增進實際運作之順暢,並促進基金會之永續發展,有關基金會之設立宗旨、名稱、基金會及分會會址、基金種類、數額、保管及運用方法、業務項目、基金會組織、人事管理事項、業務及財務之監督管理、董事會及監事會之組織、職掌事項、幹部及職員、會計之聘任、章程之變更、財產之處分程序、法律扶助之申請、審查及覆議程序、依本法授權訂定之辦法,其訂定、修正及廢止程序、財產處分之程序、解散事由、清算程序、賸餘財產之歸屬,及其他依本法所定重要事項,均應由司法院於捐助及組織章程中載明,以供遵循。
原條文序文文字酌作修正;另第十款「監事會」之文字,配合第五十一條修正為「監察人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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