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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扶助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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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會之捐助及組織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宗旨。 二、名稱。 三、基金會及分會會址。 四、基金種類、數額、保管及運用方法。 五、業務項目。 六、組織。 七、人事管理。 八、業務及財務之監督及管理。 九、法律扶助之申請、審查及覆議等。 十、董事會及監察人會議。 十一、幹部及職員。 十二、會計。 十三、章程之變更。 十四、依本法授權訂定之辦法,其訂定、修正及廢止程序。 十五、財產處分之程序。 十六、解散事由、清算程序及賸餘財產之歸屬。 十七、其他依本法所定重要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法律扶助法第7條規定,法扶基金會的捐助及組織章程必須載明宗旨、組織、會計、申請審查覆議、解散清算等17款事項。

Q · 法扶基金會的章程一定要寫哪些東西?

17款都要寫,少一項基金會就站不住腳

依法律扶助法第7條,法律扶助基金會的捐助及組織章程必須載明17款事項:宗旨、名稱、會址、基金種類與運用、業務項目、組織、人事、業財監督、法律扶助之申請審查及覆議、董事會及監察人會議、幹部職員、會計、章程變更、授權辦法之訂修廢程序、財產處分程序、解散清算與賸餘財產歸屬,以及其他依本法所定重要事項。任一款缺漏,章程在法律上即有瑕疵。

白話解讀

基金會的章程就像它的憲法,17件事必須白紙黑字寫進去:宗旨、組織、會計、覆議程序、解散和清算規則。這聽起來像枯燥的行政規定,其實是基金會對社會的公開承諾書。你想申訴一個被拒的法扶申請?依據在章程第9款(申請、審查及覆議程序)。你想了解董事會怎麼做決策?依據在第10款。你想知道萬一基金會解散了,剩下的錢去哪裡?依據在第16款。基金會的章程不是給律師看的天書,是給每一個可能用到法扶服務的人留的查詢入口。少寫了任何一項,這個機構在法律上就站不住腳。

法律定性

法律扶助法第7條為法律扶助基金會的組織法定框架條款,要求其捐助及組織章程必須完整載明17款核心事項,涵蓋宗旨、組織、財務、申請審查覆議、解散清算等面向,確保基金會運作有可被檢驗的公開依據。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法扶基金會的章程在哪裡看?

在法律扶助基金會官網的「關於我們」或「法規與年報」專區可下載完整章程。第7款規定章程必須涵蓋人事管理、第12款涵蓋會計,這些都是公開的。申請被拒想覆議時,先把章程裡關於「申請、審查及覆議」那段(依本條第9款必載)印出來,比空口主張更有用。

Q2章程跟法律扶助法有什麼不同?

法律扶助法是立法院通過的法律,規定基金會的法定框架;章程是基金會依本法授權訂定的內部規範,把框架填上具體運作細節。法律告訴你基金會「應該做什麼」,章程告訴你基金會「實際上怎麼做」。要挑戰具體做法,引章程比引法律更精準。

Q3法律扶助法第7條規定章程要寫幾項?

共17款,從宗旨、名稱、會址、基金運用、業務項目、組織、人事、財務監督、申請審查覆議、董事會及監察人會議,到章程變更、財產處分、解散清算與賸餘財產歸屬都必須載明,任一款缺漏章程即有法定瑕疵。

Q4法扶申請被拒可以覆議嗎?

可以。法律扶助法第7條第9款明定章程必須載明「申請、審查及覆議」程序,覆議是制度設計裡本來就有的救濟管道,不必吞下不滿。

Q5法律扶助法第7條是什麼?

規定法扶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必須載明的17款法定事項,是基金會合法運作的組織骨架。

Q6章程必載17款包含哪些?

宗旨、名稱、會址、基金運用、業務、組織、人事、業財監督、申請審查覆議、董監會議、會計、章程變更、授權辦法程序、財產處分、解散清算與賸餘財產歸屬等。

Q7章程跟法律扶助法差在哪?

法律扶助法是上位框架(應做什麼),章程是依授權訂定的下位細則(怎麼做),挑戰具體做法引章程更精準。

Q8法扶申請被拒後怎麼依章程覆議?

取得章程找第9款覆議段 → 確認覆議期限 → 備齊資力或勝訴可能證據 → 向分會或基金會提書面覆議。

Q9怎麼查基金會有沒有照章程運作?

比對章程載明的董事會、監察人會議、會計、章程變更程序,要求基金會說明是否依自訂規矩運作。

Q10想知道章程缺漏怎麼處理?

對照本條17款逐項檢查,缺漏可向主管機關司法院或基金會反映要求補正。

Q11怎麼用章程條款抗辯比較有效?

精準引用對應款項(如覆議引第9款、決策引第10款),比泛泛抱怨「不公平」有效得多。

Q12引章程 vs 引法律哪個有利?

主張法定權利引法律,質疑基金會具體做法引章程更精準,因為章程把法律框架填上了可檢驗的細節。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法律扶助法組織章程
制定者立法院(國家法律)基金會依本法授權自訂
效力層級上位框架下位執行細則
內容性質規定基金會應做什麼規定基金會實際怎麼做
引用時機主張法定權利質疑基金會具體做法(更精準)

法律扶助法

制定者
立法院(國家法律)
效力層級
上位框架
內容性質
規定基金會應做什麼
引用時機
主張法定權利

組織章程

制定者
基金會依本法授權自訂
效力層級
下位執行細則
內容性質
規定基金會實際怎麼做
引用時機
質疑基金會具體做法(更精準)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日本総合法律支援法(日本司法支援センター「法テラス」の組織・業務に関する規定)
韓國법률구조법(대한법률구조공단의 정관 관련 규정)
美國Legal Services Corporation Act of 1974, 42 U.S.C. §2996 et seq.(LSC 組織與章程規定)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921223 制定)

捐助及組織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宗旨。   二、名稱。   三、基金會及分會會址。   四、基金種類、數額、保管及運用方法。   五、業務項目。   六、組織。   七、人事管理。   八、業務及財務之監督及管理。   九、法律扶助之申請、審查及覆議等。   十、董事會及監事會。   十一、幹部及職員。   十二、會計。   十三、章程之變更。   十四、依本法授權訂定之辦法,其訂定、修正及廢止程序。   十五、財產處分之程序。   十六、解散事由、清算程序及賸餘財產之歸屬。   十七、其他依本法所定重要事項。

立法理由為健全基金會之組織,增進實際運作之順暢,並促進基金會之永續發展,有關基金會之設立宗旨、名稱、基金會及分會會址、基金種類、數額、保管及運用方法、業務項目、基金會組織、人事管理事項、業務及財務之監督管理、董事會及監事會之組織、職掌事項、幹部及職員、會計之聘任、章程之變更、財產之處分程序、法律扶助之申請、審查及覆議程序、依本法授權訂定之辦法,其訂定、修正及廢止程序、財產處分之程序、解散事由、清算程序、賸餘財產之歸屬,及其他依本法所定重要事項,均應由司法院於捐助及組織章程中載明,以供遵循。

(1040615 全文修正)

基金會之捐助及組織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宗旨。   二、名稱。   三、基金會及分會會址。   四、基金種類、數額、保管及運用方法。   五、業務項目。   六、組織。   七、人事管理。   八、業務及財務之監督及管理。   九、法律扶助之申請、審查及覆議等。   十、董事會及監察人會議。   十一、幹部及職員。   十二、會計。   十三、章程之變更。   十四、依本法授權訂定之辦法,其訂定、修正及廢止程序。   十五、財產處分之程序。   十六、解散事由、清算程序及賸餘財產之歸屬。   十七、其他依本法所定重要事項。

立法理由原條文序文文字酌作修正;另第十款「監事會」之文字,配合第五十一條修正為「監察人會議」。

  • 監察人名詞
  • 廢止名詞
(0921223 制定)

為健全基金會之組織,增進實際運作之順暢,並促進基金會之永續發展,有關基金會之設立宗旨、名稱、基金會及分會會址、基金種類、數額、保管及運用方法、業務項目、基金會組織、人事管理事項、業務及財務之監督管理、董事會及監事會之組織、職掌事項、幹部及職員、會計之聘任、章程之變更、財產之處分程序、法律扶助之申請、審查及覆議程序、依本法授權訂定之辦法,其訂定、修正及廢止程序、財產處分之程序、解散事由、清算程序、賸餘財產之歸屬,及其他依本法所定重要事項,均應由司法院於捐助及組織章程中載明,以供遵循。

(1040615 全文修正)

原條文序文文字酌作修正;另第十款「監事會」之文字,配合第五十一條修正為「監察人會議」。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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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扶助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律扶助法第 7 條規定:「基金會之捐助及組織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宗旨。 二、名稱。 三、基金會及分會會址。 四、基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律扶助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法律扶助法第 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